车库买卖纠纷为哪般
日期:2022-12-01 点击:120次
原告曹女士对其购买车库后实际占有车库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原告曾实际占用车库的事实未予采信。苗某提供的物业费票据、电费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将车库转让给霍先生之前曾实际占用了车库。霍先生依据苗某实际占有车库的状态及其持有的与李某夫妻的转让协议、车库的初始购买合同,完全有理由相信苗某有权占有,霍先生依据其与苗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及交付的行为而占有车库,不属于恶意占有,原告请求排除霍先生对涉案车库占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了曹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