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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车位纠纷

私自停放车辆被围墙砸毁 谁来担责?

日期:2022-12-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私自停放车辆被围墙砸毁 谁来担责?

作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杨洁 刘现伟 许春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的普及,因车辆停放受损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私自停靠专用停车场(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车辆因故受损,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围墙倒塌砸毁私自停放的机动车引发的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车主张某维修费4200元。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某建材市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某建材市场所属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市场经营时间为上午8:30至下午17:30。经营时间以外,停车场仅供市场业主车辆停放,其他车辆禁止停放。市场入口处树有多个“夜间禁停(违停车辆拖至**公用停车场)”标牌。

某日下午18时30分许,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进入停车场内,停靠在临近场边围墙处。当日夜间中雨转小雨,微风,停车处围墙倒塌,致使车辆受损。次日下午16时左右,张某驾驶受损车辆离开现场。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停车场经平整改造形成,与围墙间隔的区域范围已被拆除,与墙体相毗邻的房屋构造已不复存在,停车场内部所在墙面有拆除痕迹,墙体衔接处仍存有残垣。张某因修车花费6000元。

张某多次找到某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均被拒绝。张某遂将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泉山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提出其已经对围墙进行了加固,也设置“夜间禁停”等警示标志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而张某私自停放车辆过夜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援助10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筑物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物业公司对属于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修缮、保养之责任。案涉停车场的围墙系停车场内部隔离带,属停车场内设施,某物业公司负有维护修缮的义务。

停车场的现有的建设系利用旧存墙体间隔而成,但因拆除影响了该墙体的承重结构,在风力及雨量等自然外力的作用下存在倒塌的危险。某物业公司未能预见安全风险,也未能采取有效加固防护措施,致使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日常管理中,某物业公司并未严格区分进入停车场内的人员身份,避免闭市时间段外来车辆的驶入,虽然设置了夜间禁停警示标牌,但并未按照警示内容进行管理,并未完全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张某停车的时间是下午18时30分许,市场已经停止开放,处于闭市状态,作为与市场管理无利益关联的群体人之一,张某不应在不属于公共停车范围的某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内长时间停靠车辆。市场入口处树有多个夜间禁停警示标牌,张某仍长时间停靠此处,可以认定张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考虑到张某自身的过错,泉山法院酌定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修车费4200元。判决后,某物业公司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支付张某修车费42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案涉管理人配属的车辆停靠服务限于装修市场的开市时间,闭市时间为管理人管控之私人场域,不具有公共性。管理人在私人场域外围张贴的“夜间禁停”的标识牌为私人权属范围内的自制规则,系在维护私人场域之占有及使用的权限,该权利为物权性质的权利,具有对世性,不特定第三人对此权利的行使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在私人场域中,破坏管理人的管理状态即应认定为对私人规则的违反,构成对私权的妨害,妨害行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应属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停车场系在拆迁原址上利用旧存墙体改造而来,但因拆迁已影响到了墙体的承重结构,现有之建筑构造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对危险之建筑进行了加固整改,已然违反了应属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此外,作为市场内部的物业管理人,在提供有偿服务的基础上,即应对所管理场域进行精细化管理,应对闭市时间段的车辆驶入设置障碍,以必要之管理手段和方式方法避免妨害场域管理及财产损害之危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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