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经典案例 >> 车位纠纷

停车场运营管理法律风险及预防

日期:2023-08-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源 JH 华信法务,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车辆日益增多,停车场也向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方向发展。为此,各市陆续出台了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相关的条例,以信阳市为例,在2021年12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在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停车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具体如下:(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二)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四)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六)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虽然案情与争议焦点都较为近似,但不同法院对停车场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和裁判结果却截然不同,甚至出现同类型案件判决结果相反的现象。通常认为,收费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之间是保管关系或场地租赁关系,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场地租赁关系时,法院倾向于认定基础关系为保管关系。停车费用没有明确约定是保管费还是场地租赁费的,应当按照车主是否将车辆实际交由停车场控制来区分是保管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车辆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的,为保管关系;车辆未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的,为场地租赁关系。未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的情况如下:开放式停车泊位,无专门车辆进出通道,车辆驶离停车场不需要交付任何凭证,车辆何时开出及由何人开出均不在停车场控制范围内。

二、收费停车场第三人侵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通常而言,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车辆停放过程中管理服务的法律责任风险;另一种是停车收费管理风险。在车辆停放过程中,最常见的法律责任是第三人侵权形成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若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第三方追偿。

三、停车场免责声明的效力

停车场免责声明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桂03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书中则认为此种“告示”属于一种格式条款,并且认定此类条款免除了管理者的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归于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通过醒目公告、在停车票等停车凭证上标注等方式约定只提供场地租赁,不承担其他责任,需要使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合理的方式如何理解呢?首先,格式条款中需要作出特别提示或者说明的是指其中免除或者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其次,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合同订立后再进行提示说明的,不构成履行本条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再次,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根据合同相对人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特别说明,且所采取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最后,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经履行合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四、停车场运营管理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1、车辆毁损、被盗的法律责任认定风险

目前,在停车场偷盗车辆或强行冲卡,造成经济赔偿纠纷的案例日益增多,在区分责任时停车场也往往处于劣势,主要是停车人和停车场之间的关系往往被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而非停车场所标示的“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关系”,这种认定将使停车场“被负担”停放于其管理范围内的车辆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会在不完全区分的情况下就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擦碰、刮划和物品损毁的法律责任认定风险

停车场由于受场地所限,车辆在停放过程中的擦碰不可避免,如无人指挥车辆停放而导致发生擦碰,或者是事故发生后单方否认或私自离去,且无保险公司或交警到场处理的,就可能被停车人追究停车场管理不善而索赔。

五、停车场运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1、规范管理,履行义务,不留管理过失的把柄

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往往因管理不善、履行义务时存在过失而被认定应负担责任、赔偿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停车规范管理、保留管理证据、不留过错把柄。

2、必须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规范悬挂公示牌

悬挂的停车场公示牌应“四有”,即:有完善的审批手续、有安全设施、有责任制度、有专职管理员。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明确主管单位及投诉电话,并明确标示停车场与车辆、停车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区分车辆保管或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便于停车人停放车辆时的区分和选择。

3、停车场地规范整洁,确保无安全隐患存在

停车场应以便捷、通畅、保证安全为原则,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导向设备设施应设置齐全,无破损、缺失,车辆进、出口导向标识清晰明确。

4、落实岗位职责,规范停车场进出管理

车辆进出登记要落实到位,登记清晰完整,以掌握车辆的进出情况,确保车辆进出的时间、状况有据可查。

5、指挥引导,规范车辆停放

车辆停放时,应指挥、引导车辆按个人固定车位、指定位置、划定停车位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随意、无序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堵塞车辆进出路口,如乱停放应及时予以阻止、告知,并要求规范停放,做好记录。

加强巡查,做好车辆安全防范,要按规定巡查,发现车辆漏油、未上锁、未关窗等隐患应及时上报并监守,防止滋生事故发生,直到停车人到达。在巡查中如发现有被刮划、砸破、撞击等损毁新痕时,应及时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并向上级报告,联系停车人进行处理。发现可疑人员或无关人员在停车场逗留、可疑车辆进入时要及时劝其离开,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实施跟踪,若有紧急情况发生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6、车辆被盗、损害事件的应急措施

(1)发生车辆损害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保护现场等,防止损失扩大。

(2)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笔录,由公安机关根据车辆损害事故具体情况做合理的调解、处理。

(3)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包括车辆停放凭证(进出卡)、进出登记、查验记录和进出监控录像、录音及其他相关凭证。

(4)及时向上级报告,征求法务意见,不得擅自和轻易达成赔偿结果。

7、对于停车场来说,购买保险是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它使本应由停车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如停车场的管理不善、履行义务过失等引起的车辆盗抢、擦碰、刮划和物品损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全部或部分转移为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从而有效降低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风险。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