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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 经村组同意在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籍且享受集体福利的,具有成员资格
    日期:2024-01-05 点击:78次

    经村组同意在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籍且享受集体福利的,具有成员资格2010年经村组同意将董雪娥、王某甲的户籍登记在永寿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之后又给二人划拨了土地、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证,董雪娥曾为村上的贫困户,享受了相关扶贫政策,故董雪娥、王某甲具有永寿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享有村民待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报批收回宅基地的决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日期:2024-01-05 点击:32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报批收回宅基地的决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
    日期:2024-01-04 点击:25次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依照《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房屋所使用土地为集体土地中的宅基地,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宅基地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应自该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作为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

  • 未经批准翻建非本人宅基地上的农村老屋,能否按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日期:2024-01-04 点击:36次

    未经批准翻建非本人宅基地上的农村老屋,能否按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宅基地并进行翻建,非本村村民继承的房屋不能翻建。)涉案房屋系当事人在其祖父的宅基地上翻建,但当事人并未取得相应的宅基地,翻建房屋亦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当事人请求按照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偿或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能以宅基地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安置
    日期:2024-01-04 点击:47次

    不能以宅基地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陈某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某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

  • 原宅基地上或房屋因征收被拆除后又修建房屋,不具有合法利益
    日期:2024-01-04 点击:22次

    原宅基地上或房屋因征收被拆除后又修建房屋,不具有合法利益当事人已就案涉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即使其所诉的被拆除的房屋客观存在,亦系其在原宅基地上或房屋因征收被拆除后又违法修建的房屋,行政机关拆除该房屋并未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用“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宅基地行为之实,不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4-01-04 点击:56次

    用“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宅基地行为之实,不受法律保护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属于买卖行为,应按照农村房屋买卖规则认定所谓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故法院认为,本案名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涉宅基地买卖的行为未征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因此合同无效。

  • 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居民,如何保住宅基地用房?
    日期:2024-01-04 点击:43次

    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居民,如何保住宅基地用房?如果是继承父辈的宅基地房屋,虽然宅基地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合法财产,仍然可被继承,只要房屋不倒,权利就在。因此,同样建议修缮房屋,以免房子塌了,权利也就没了

  • 一户家庭是否应当拥有一处独立宅基地的判断
    日期:2024-01-04 点击:61次

    一户家庭是否应当拥有一处独立宅基地的判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并对其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之一,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
    日期:2024-01-04 点击:29次

    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通过竞拍取得涉案宅基地和厂房,并一直使用,涉案宅基地未被闲置,且涉案宅基地属工商业用途,而非农村宅基地。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谓“闲置”是指“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0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准的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冯柏健取得该证后,未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住宅,已经构成“闲置”。冯柏健的上述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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