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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案例专栏简介

离婚房产案例

  •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排除强制执行的困境与完善
    日期:2024-06-23 点击:8次

    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排除强制执行的困境与完善在离婚房产分割协议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因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而获取实体权利能否阻却强制执行是该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核心问题,本文在厘清离婚房产分割协议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建议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来判定离婚房产分割协议能否阻却强制执行。

  • 为缔结婚姻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能否要求按照购房的出资比例返还?
    日期:2024-06-21 点击:9次

    为缔结婚姻共同出资购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能否要求按照购房的出资比例返还?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 关于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的规定
    日期:2024-05-29 点击:9次

    关于父母为双方结婚购置房屋出资行为的性质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婚前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夫妻特有财产制原则,即婚姻关系缔结前当事人双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这也是对当事人婚前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24-05-22 点击:7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日期:2024-05-10 点击:10次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确权?
    日期:2024-04-22 点击:14次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离婚时如何确权?法官庭后表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 夫妻离婚后未变更登记房屋买卖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24-04-20 点击:9次

    夫妻离婚后未变更登记房屋买卖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杰、乐某签订合同时已离婚,不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系因王某杰不配合办理过户而产生,与乐某无关,乐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 司法实践中对于房产跌破买入价,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分割方式
    日期:2024-04-16 点击:14次

    司法实践中对于房产跌破买入价,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分割方式对于《民法典》司法解释一中“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作何理解,如果按照字面理解,如果房屋价值出现增长,那么增值部分就是正值,双方共享增值;如果房产价格下跌,那么增值部分应为负值,双方应共担损失。

  • 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这位父亲却擅自卖掉了
    日期:2024-02-26 点击:29次

    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给孩子,这位父亲却擅自卖掉了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本案中,唐父、唐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并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小唐所有”,此赠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二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
    日期:2023-12-22 点击:44次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石某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周某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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