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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专栏简介

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 双方同居期间购买房屋,法院二审认定系共同财产
    日期:2016-02-17 点击:705次

    双方同居期间购买房屋,法院二审认定系共同财产何某某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所在。我国法律规定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并有共同经济生活,也为当地群众所知晓和承认,可以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本案中,何某某与傅某某没有登记结婚,也没有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和共同经济生活。

  • 析产继承纠纷与确权类纠纷的异同
    日期:2016-01-09 点击:1099次

    析产继承纠纷与确权类纠纷的异同确权诉讼意在快速分配债权,可执行性是必然的要求,从给付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区别来看,确权之诉因不具执行性不能实现确权诉讼的目的,因此,确权诉讼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在独立的确权之诉中,确权之诉具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预决作用,有时还能引起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的发生。

  • 什么是共有房产析产?
    日期:2015-12-18 点击:490次

    房产析产一般发生于离婚、分家、继承和共买房产等民事关系上,公民死亡后,共同生活人或者财产共有与继承人就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一般是先析产后继承。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日期:2015-12-18 点击:629次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当认定为个人所有;如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 生活中有哪些常见多发的析产拆迁纠纷
    日期:2015-12-09 点击:517次

    生活中有哪些常见多发的析产拆迁纠纷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拆迁人在拆迁被拆迁人共同所有的房屋时,都要事先经过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各共有人对货币补偿款或安置房屋仍然是共有关系,任何一方不能独占。

  • 同居房产纠纷错综复杂 非婚同居买房 分手对簿公堂
    日期:2015-11-12 点击:342次

    同居房产纠纷错综复杂 非婚同居买房 分手对簿公堂 首先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

  • 男女同居期间一方购置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日期:2015-06-20 点击:453次

    男女同居期间一方购置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汪某、邓某虽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但未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但是同居期间汪某所购房屋是为了和邓某更好的生活,应当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邓某也具有部分产权,刘某等人要求查封拍卖汪某财产,应当经过邓某同意,并不得侵害邓某的部分产权。

  • 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原宅基地上拆旧房建新房,新建房屋产权归谁所有?
    日期:2012-04-20 点击:941次

    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原宅基地上拆旧房建新房,新建房屋产权归谁所有 原住宅属于原告所有,宅基地使用证也登记在贾某名下。2006年修建的新宅是在原告不动产上的添附,产权应当归原告所有。至于被告的投入,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与被告承担的赡养费相抵),但原告的产权应当得到保护,被告应迁出原告的房屋。原告所有的老宅拆除后,当事人双方共同投资修建新房。由于老宅已经拆除,在原告原有不动产基础上形成添附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所以,关于新建房屋属于原告不动产的添附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已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在当事人双方共同使用宅基地、共同投资建房的基础上修建的新房,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

  • 养父把房产过户给养子,养母是否有权争夺房产
    日期:2012-03-14 点击:715次

    养父把房产过户给养子,养母是否有权争夺房产 养母无权争夺房产。房屋所有权以房屋产权证为准,所以吕某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如果养母与吕某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吕某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 继母有权分割房屋补偿款吗
    日期:2012-03-14 点击:581次

    继母有权分割房屋补偿款吗 冯某继母可以请求分割,如何分割由他们自行协商。冯某继母的儿子无权参与分配。他与冯某父亲并禾形成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不是冯某的家庭成员,也未对建造该房屋出资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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