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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离婚纠纷中10种情形房屋分割的裁判要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是对特定类型改发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提炼。本期的“涉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将上海二中院近年审结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中常见的对以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为主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夫妻婚后共同出资且登记在夫妻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如何分割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名下房产赠与子女或他人的约定能否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
离异家庭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登记申请问题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虑,由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和安全,这也尊重了离异父母双方各自依法享有的监护权。同时,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出具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这也是登记中程序控制的一种方式,但登记机构对此书面保证只是形式审核,若因处分是否“为维护被 监护人利益”而发生争议,则需要由法院根据各种事实材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法律政策要求作出综合判断。
离婚时无产权凭证的自建房屋不能分割所有权时,该如何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建造时双方的出资情况、一方在外租房所需费用情况,确定一方享有使用权,酌情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离婚时约定房产给未成年孩子,过户费由谁承担我国对不动产的管理以登记为公示原则,所以,离婚调解书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虽然方强和李玲在离婚时约定房产归方悦所有,但在将房产变更登记到方悦名下前,不产生足以使任何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变动情况的公示效果。换言之,如果方强在此期间将该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即为善意取得,方悦将因此丧失对房产的所有权。夫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可以请求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咋分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结合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判令由上诉人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应属合理。
夫妻房产登记为1%和99%,离婚时按该份额分割还是均分程青是李莹参与办理的一起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因离婚时房产分割产生纠纷,程青将前夫汪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照房产登记时与前夫约定的份额分割房产。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双方未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程青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监督。
夫妻离婚后,一方另案提起房屋分割诉讼,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实践中,许多离婚案件当事人为了避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过分迟延处理离婚请求,当财产分割涉及评估或者举证较为复杂情形时,通常会选择先请求法院就离婚本身做出处理,离婚之后,再另案主张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后一案应当是前一案的延续,在法律适用上亦应当保持一致。如将此情形下的前后两案在管辖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既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婚姻家庭类法律的立法目的,且极易给司法实践造成混乱,不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如果女方存在再婚、与他人同居、未经男方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租或允许他人居住使用、对该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破坏等任意情形,女方即立刻丧失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男方可随时要求女方腾离该房屋,并有权要求女方赔偿男方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