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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 >> 离婚房产案例

共有房产,是否应当被平均分割?

日期:2023-01-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共有房产,是否应当被平均分割?婚房购买方式背后所隐藏的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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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是否应当被平均分割?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因此要解决共有房产应如何分割的问题,首先要区分权利人对这套房产是权利状态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如果权利人对这套房产的权利状态是按份共有,那么不管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也不管双方的出资比例是多少,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此时应直接根据不动产权证上明确的比例进行分割。

共同共有

相较于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情况分割起来相对复杂一些。《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为共同共有没有比例,因此很多人就会认为共同共有就是平均分割,其实不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法条压根没有提及“平均分割”几个字。在现实案例中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以平均分割为原则,既然有原则,就必定有例外。

情况一:

夫妻双方用婚后共同积累的财产购置的房子,由于本身就是共同财产,财产的权利状态并未发生变化,只是财产是形态发生了转变,原来可能是存款,现在换成了房子。这种本身就是利用共同财产所购置的房子,在离婚分割时应当平均分割。

情况二:

房子上有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出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子,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这种情况下,虽然房本上有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房款却并非来完全源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甚至有可能完全来自于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其父母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来处理,就很容易对出资较多的一方不公平。因此法院在判决如何分割此类房产的时候,往往会参考双方及双方家庭的出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彼此对家庭付出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

比如说,男方在婚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没有写明比例,然而结婚以后两人因性格不合适而想要离婚,这个时候女方能否分得该套房子?如果可以,那么能否分到一半的份额?

首先,从权力上来说,既然房本上有女方的名字,那么女方肯定就拥有该套房子的所有权,可以主张相应的份额。但至于份额是多少呢?如果是刚结婚不久就要离婚,由于女方对该房子没有实质的出资贡献,因此只能分得较小的份额,至于到底有多少?可能是5%,可能是10%,也可能再高一点,这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是一般来说肯定达不到50%。如果双方结婚了很多年,随着女方为男方生儿育女,操持家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家庭生活关系,那么女方所获得的份额会随着其对家庭的付出而升高,最终就趋近于甚至达到50%。

购置婚房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建议

既然共同共有的房子不一定会被平均分割,而是需要参考双方的出资贡献来处理,而现如今由于房价居高不下,依靠父母的扶持来购置的婚房的情况又不在少数,那么如何出资就是一个技术活。毕竟最大化地保障和平衡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让婚姻健康地走下去。

假设一对情侣准备结婚,女方父母愿意出资100万元,男方父母愿意出资200万元,双方父母共计出资300万元为小两口全款购置一套200万的婚房,另外剩余的100万由小两口自由支配,可以用来装修婚房和购买一台车。如果双方已经谈好了,房本上会写上小两口的名字,那么双方父母的资金流向是否就无所谓了呢?

有的人会认为反正房本上都有名字了,共有房产跑不掉了呀!但我们上面说了,共同共有不等于平均分割,在法院具体裁量分割比例的时候,双方的出资贡献是一项很重要的参考因素。从出于平衡双方权利的角度,建议双方的银行流水均指向开发商。如果说双方一开始怕麻烦,房子的200万全部从男方账户支出,而女方的100万流向装修公司,4S店等,等到真需要分割这套房子的时候,虽然房本上有女方名字,但是最终法院可能判定女方在房子没有出资贡献而无法分得其应有的份额,而装修、车子又是极容易贬值的,所以同样是花这些钱,花在哪很重要。

另外,如果碰到要求比较多的开发商,可能会只接受购房合同上载明的当事人的汇款,而不接受其他人的汇款,甚至会要求所有房款都从一个人的卡中转出,这种情况父母就需要先将房款转给子女,再有子女转给开发商,父母在转款时最好备注是购房款,以免将来有纠纷的时候,对该笔款项的性质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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