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离婚房产 >> 离婚房产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后反悔?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2-12-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提起诉讼,推荐阅读    
打官司,你不得不知的哪些事儿……
如何选法院?
如何写诉状?
我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如何委托律师,风险代理我的案件?
 
正文▼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后反悔?法院这样判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窦淳冉 邹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当一段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双方为了弥补对子女的亏欠,往往会约定把财产留给子女。可当其走出前段婚姻开始新的生活后,难免又要为自己打算,反悔之事常有发生。近日,昆山的小周就因父亲对十几年前离婚时的赠与约定反悔,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这是怎么一回事?

1993年,小周的父亲老周和母亲赵芳(化名)因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栋位于农村的老宅归儿子小周所有,暂由赵芳代管。2010年,小周依据民事调解书,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房屋面积约400平方米。四年后,小周取得昆山某花园安置房一套,后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并将房屋出售。然而,在2019年的一天,一直在等待拿到其余安置房的小周和母亲无意间得知,父亲老周早已在拆迁公司单方拿到了昆山某苑两套安置房屋,现两套房屋均已登记在第三人某拆迁公司名下,己结算完毕并交付,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老周正准备将两套房屋出售。觉得权益受到侵犯的小周与老周协商不成,将其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老周辩称,案涉老宅的产权自始至终在自己名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关系不成立,自己才是真正的被拆迁人,理应享有拆迁利益,儿子小周在2010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的,不能成立。另外,老周提供了户表、同村村民情况说明、被拆迁房屋平面图、安置房订购合同等证据,以证实老宅属于自己与老母亲、妹妹的家庭共同财产,而且其在离婚后,对房子进行了扩建,扩建房不属于案涉老宅的一部分。老周还出具申请书、订购合同等,称两套安置房是其再婚后以女儿名义申请的,后以自己的名义安置,程序合法。老周说,这两年为了弥补儿子小周,自己陆续赠与了其他财物,价值远大于拆迁老宅,小周也在私下里同意放弃拆迁利益,现在又想拿到两套安置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对于被告老周的说法,原告小周并不认可。小周称,在签第一套安置房相关协议的时候,其与父母均在拆迁办,自己作为被拆迁人签字是被父母认可的,这一点拆迁公司可以证明。此外,小周指出,所谓的扩建房不是拆迁评估报告中认定的拆迁房,合法性也存疑,而自己没有放弃拆迁利益,也并没收到过父亲所说赠与的其他高价值财物,现在父亲打算私自将两套安置房售卖获益,是不合法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老宅是由被告老周申请建造并登记在其名下,产权证上并未注明存在共有人,老周没有证据证明其母亲、妹妹对建房有出资或贡献,仅依据户籍关系不能认定老宅为家庭共同财产。对于被告老周所说的扩建房,虽然拆迁时老宅的面积与产证上面积有出入,但老周、赵芳、小周三人关于扩建房的时间、面积、结构的说法并不一致,相关图纸等证据与老宅情况也不能吻合,且老周没有审批材料证明扩建房的合法性。此外,综合原被告及拆迁公司的说法,被告老周对原告小周出面签订拆迁协议书知情并同意,而老周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周放弃拆迁安置权益。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财产的约定,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单方也不得任意撤销,现被告老周与原配妻子赵芳婚姻关系已解除,应当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义务。在老宅拆迁时,被告老周同意原告小周出面签订拆迁协议书,应当视为按约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义务,将老宅赠与小周,并由其享有相应拆迁安置权益,这也符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本意及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基于赠与老宅而产生的拆迁房屋及相关收益,依法应归属小周,小周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定拆迁公司、被告老周配合原告小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两套拆迁安置房屋登记至小周名下。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弊之后,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基础,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担等问题形成的协议,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各项约定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不能随意撤销,任何一方在签署协议时都应综合考虑自己和子女今后的生活和发展需求,从而慎重决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