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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迟迟不过户,竟被卖房挂失产证

日期:2017-12-05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224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大多数买房人而言,拿到产权证才算是买房行为的真正结束。许多买房人因为拿不到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产权证)而四处奔波,甚至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的时候,一些房地产项目却出现业主不办理产权证的现象,为什么同样是产权证的问题,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为什么如此重要的证件现在却在有些业主眼里不再是香饽饽呢?有人认为反正任何一个房子的使用权都是几十年,只要是自住的、不出售的房子,要不要产权无所谓。也有部分买房人不愿意办理产权证真正的目的是不交纳契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买房人办理产权证时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契税。另外,开发商由于在开发时遗留下来的信任危机,使一部分买房人对交纳任何费用都抱反对态度,这其中除了房款、契税,还有物业管理费等多项费用。

然而许多购房者不知道,房地产权证虽然只是个“小红本",但是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办理房地产权证是最关键的环节。因为只有办理了房产证,完成了过户登记,购房者才真正属于房屋的主人,拥有了所有权。否则,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还存在巨大的风险。

典型案例

买房迟迟不过户,竟被卖房挂失产证

2010年11月,张某与房主李某签订一份购房买卖协议,购买其一套面积 112巧5平方米,价格40万元的房子。张某分3次将40万元支付给了李某,然后李某将房产证和土地证交给张某。因为是安置房,没有到5年期限还不能马上过户,于是双方通过公证处公证:到2012年11月房屋5年期限到期后,李某全权委托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张某本打算等到2012年11月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这样就可以省一笔钱。谁知国家出台新规,张某赶的带上房产证和土地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却被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该房屋房产证已在2011年11月21日被原房主李某挂失,现在正在公示阶段,张某大吃一惊。工作人员告诉张某,现在只有让李某到交易中心撤销挂失,才能给张某办理新的房产证。

张某觉得受骗上当,赶紧报案。

律师评点

房屋属于不动产,实行登记过户制度。买房后申请办理房产证,就像人出生要到派出所上户口一样,这既是国家规定,又是房屋行政管理需要。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是房屋所有权人应该履行的法定手续,而不能想登记就登记,不想登记就不登记。因为,只有拥有了房屋有产权证才会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无论是个人向开发商买房或从个人手里买的二手房,只有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的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产权证后,买房人才对所买房屋有了合法的所有权,该房屋才真正成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即房屋的合法主人。否则,就算你在房子里面住着,没有产证,也可能随时把你赶出去。

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切记,在房屋买卖中,一定要把房屋的过户登记、取得产证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越早拿到产权证就越安全,否则就会夜长梦多。比如在二手房的买卖中,可以约定分期支付房款,在完成登记过户后再支付最后一笔房款。这样对购房者更有保障。

法条链接《物权法》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为准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栽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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