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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解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日期:2013-07-0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38次 [字体: ] 背景色:        

1.户型朝向一般而言,购房人对房屋的户型朝向都比较在意,这就需要留意合同中关于房屋的朝向。例如,某省的陈女士购买了一套户型朝南的房屋,由于期房无法看实物。她看见在沙盘模型上该套房屋的户型是朝南的,感觉采光和通风都很好,于是就交钱签约了。一年后陈女士接房时发现,她买的房子是朝东的,而且被夹在了中间,侧面的采光通风都受到了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无论是开发商有意欺瞒还是开发商制作沙盘时出现失误,这个问题都是可以避免的,关键在于签合同时,购房人应要求开发商除了将分户的户型图附在合同里,还应将整个小区的总规划平面图附在合同里,因为房屋的位置、朝向、与其他房屋相邻的距离等,户型图上是看不出来的,只有总规划平面图才能确定,而一般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都没有总平面图,所以需要购房人特别提出来。

2.土地使用年限

按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40年,综合用地的最高年限是50年,而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是70年。购房人要留意物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例如,汪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他没有细看土地使用权证,就在售楼人员的催促下交纳了定金,并签订了认购书。该认购书上标明了“该物业性质为写字楼物业”,这一细节没有引起汪先生注意。当他准备交纳首付款时,才听说该楼盘土地使用权只有50年,后悔交了定金。

我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商业用房的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规定。购房人认购或签合同之前要留意土地使用权证上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并可以查看建筑规划许可证上关于土地规划的用途。无论是签订认购书还是购房合同都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弄清每一条款的含义和内容。

3.水、电、暖、燃气

水、电、燃气等都是生活必需的设施。但在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里一般并没有硬性的规定,完全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由于合同文本通常是由开发商提供的,其中对使用条件规定得比较模糊。即使是开发商把供水、供电和燃气管道线路铺设安装合格,也不一定能保证正常使用,前提是开发商必须与水、电、燃气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所以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入住时的水、电、燃气的供应条件和供应能力,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此外,水、电、燃气的价格是必须与开发商约定清楚的。如果这些是由国有公司供应的,价格是相对稳定的,可以不约定。对于北方居民来说,房屋配套设施涉及供暖问题,特别是供暖一般是由各小区单独供暖的,这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年供暖的时间、供暖费收取的方式和标准、供暖的质量以及供暖设备的维护等,以避免发生纠纷。

4.税费

购房需缴纳的税费主要:契税、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交易手续费、权属登记费等。

在一般的购房合同中都会规定,业主人住时必须先交齐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后才能办理入住手续。北京市曾发生过一些小区开发商在业主办理收房手续时,要求业主必须签署开发商出示的“委托协议”,并把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等费用交给开发商后,业主才能领钥匙的事件。其实这些税费购房人都可以自行去相关机构缴纳,不一定由开发商代为缴纳。实践中开发商拖延缴纳甚至卷款潜逃的事情也发生过。购房人与开发商协商时可以约定,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在入住前支付哪种费用。如确实需要缴纳亦应经过双方的协商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合同没有明确说明的费用。

5.车库

车库是不是小区附属的设施,需要看买房时的成本。有的业主买房的成本里已摊进了车库费用,此时车库的产权属于业主。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中规定,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因此,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这类地下车库进行特别约定,车库应归业主共有。为了减少这类纠纷,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要与开发商约定清楚,车库的费用有没有包含在房价中。如果买期房要看开发商是否有小区地下车库的“预售许可证”,否则不能买该地下车库;如果买现房则要看楼盘的“大产权证”上是否有车库的规划建筑用地面积,否则证明没有规划车库。

6.前期物业

业主人住之后,所在小区不可能立即成立业主委员会,此时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被称为前期物业。现实中开发商为了节省成本,一般自己都成立物业公司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利益关系。开发商在提供商品房时,同时让前期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大部分业主没有选择权。对于前期物业问题,购房人主要是约定费用标准,如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以何标准收费;其次是物业服务的标准、前期物业的服务期限。

7.电梯

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应该由全体业主公共管理、使用、支配。电梯的维护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前期物业对于电梯的维护一定要有明确的约定。此外,首层住户在前期物业费中是否要交纳电梯维护费,购买首层的购房人应就此与开发商作出约定。

8.小区绿化

多数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都在意小区的绿化规划,但多数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中都不会告诉购房人小区的绿化率是多少,小区建成后的绿地是什么样子,更不会把销售广告中有关绿化的情况写进购房合同中。但物业费中是包括了绿化费的。所以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约定,如果绿化没有达到要求,那么物业费应该减少,已经收取的要给予返还。

9.容积率

土地的容积率就是一块土地上的总建筑面积和总占地面积的比值。小区容积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小区绿化、采光与居住品质。容积率低,小区绿化率、公共活动空间便会随之增加,从而可以提升居住质量,房屋升值的潜力也就较大。一般来说.高层住宅容积率不能超过5%,多层住宅不能超过3%。一个大的楼盘中也并不一定只有一个容积率,所以购房人不能轻易相信开发商在楼书里所说的容积率。由于绿化率、容积率等指标一般不写进购房合同,购房人往往又看不到规划图,所以有关容积率的信息很不透明。一般来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并没有明示容积率,购房人可以看到容积率的地方是楼盘的施工现场,政府明文要求开发商在工地现场须悬挂公示规划图,在此规划图上可以看到楼盘的容积率。购房人签约前不妨到工地查看公示的规划图,并且尽量把容积率等规划数据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10.社区规划

合理的社区规划既是楼盘的一个卖点,也能提高居住质量,提升物业的价值。实践中由于开发商变更社区规划常常会引发纠纷。例如,张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是一位教师,希望有一个适宜于备课、改作业的环境。签订合同时,她所购买的房子四周规划的是花园。张女士入住后发现,她家离马路只有不到10米远,窗外噪音较大,灰尘也多,严重影响了她的工作和生活,于是要求退房,但遭到了拒绝。开发商的理由是,规划变更不是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对于市政建设,开发商根本没办法控制,所以不予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后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但此规定并没有规定什么是设计变更,也没有规定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是否应当向购房人提交原始设计。购房人无法证明“设计变更”的事情,就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所以购房人最好要求开发商把承诺的社区规划内容写入购房合同,如果开发商违约可视情况选择退房或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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