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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北京房产抵押律师解析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流程之变更登记与确定登记

日期:2012-03-0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44次 [字体: ] 背景色:        

1.变更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时,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抵押房屋面积、抵押房屋坐落、抵押权顺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6)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7)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时限:10个工作日

2.确定登记(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确定的,应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办理确定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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