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移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由抵押权转让双方申请)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5)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房屋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时限:10个工作日
2.变更登记(因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房屋面积、抵押房屋坐落、抵押权顺位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或者变更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变更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一并办理的);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6)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或顺位发生变更的协议(原件,被担保债权或顺位变更);有其他抵押权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