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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8-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9月1日起全面推广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一律实名制考勤! 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条款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 )。

01

9月1日起,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

自2023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一是参与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一经发现将依法直接限制市场准入;

二是按照“总包负总责,谁承包谁负责”要求,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实名制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指定劳资专管员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施专人专管;

三是市政工程、园林工程、老旧房屋修缮等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项目,应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对未列入当地和省级实名制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将追究总承包企业责任;

四是建设项目要如实反映工程建设状态,不得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一经发现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全省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五是实施实名制管理平台企业端建设,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对省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被预警项目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02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垫付工资费用

建设单位(甲方)应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保障源头责任,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

一是要约定总承包企业每月上报工资表数据时间、建设单位逐月审核时间和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间;

二是按照总承包企业报送工资金额拨付人工费用,避免造成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过大,工程进度款不足的现象;

三是建设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

四是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各级银行,应及时将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数据传送至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建设单位拨付情况有据可查。

03

加强劳务用工管理

劳务企业和劳动班组有责任、有义务自觉服从管理、履行职责,严把劳动合同关,加快推进劳动合同电子化。

一是全面推广使用《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协议》和调查的工资水平标准,规范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核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是劳务企业和班组负责人对所属人员应做到“五清”“五严禁”,即:人数清、合同工价清、考勤记录清、工作量清、工资结算清;严禁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严禁集中管理农民工工资卡、严禁随意增加工作量、严禁代签工资结算清单、严禁将工程款和材料款与农民工工资混合结算;

三是对不按规定反映情况,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材料款,非法组织农民工上访,造成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列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全省,国有投资项目禁止其作业,其它工程建设项目谨慎与上述企业和个人开展用工合作。

04

持续开展预警监管

不断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大数据汇集、梳理,对在建工程连续3个月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专项预警,限时整改。

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住建部门依法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造成欠薪的,人社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要求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总承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将依法予以全省通报、限制市场准入、扣除项目和企业对应信用分,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将依法申请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

8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未如期拨付农民工工资款项预警项目名单》(苏建函建管〔2023〕372号 ),对全省4789个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实施预警,具体名单:省厅:对全省4789个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实施预警!9月20日前整改到位,否则责令停工!

文件原文:

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持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根治欠薪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切实保障农民工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扎实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实名制管理高质量落实。按照“应管尽管、应入尽入”的原则,完善全省实名制管理功能,在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强化管理人员、班组长、农民工等现场人员考勤的基础上,自2023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一是参与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一经发现将依法直接限制市场准入;二是按照“总包负总责,谁承包谁负责”要求,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实名制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指定劳资专管员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施专人专管;三是市政工程、园林工程、老旧房屋修缮等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项目,应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对未列入当地和省级实名制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将追究总承包企业责任;四是建设项目要如实反映工程建设状态,不得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一经发现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全省范围内招投标行为。五是实施实名制管理平台企业端建设,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对省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被预警项目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二、夯实建设单位源头责任。建设单位(甲方)应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保障源头责任,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一是要约定总承包企业每月上报工资表数据时间、建设单位逐月审核时间和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间;二是按照总承包企业报送工资金额拨付人工费用,避免造成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过大,工程进度款不足的现象;三是建设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四是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各级银行,应及时将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数据传送至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建设单位拨付情况有据可查。

三、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劳务企业和劳动班组有责任、有义务自觉服从管理、履行职责,严把劳动合同关,加快推进劳动合同电子化。一是全面推广使用《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协议》和调查的工资水平标准,规范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核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二是劳务企业和班组负责人对所属人员应做到“五清”“五严禁”,即:人数清、合同工价清、考勤记录清、工作量清、工资结算清;严禁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严禁集中管理农民工工资卡、严禁随意增加工作量、严禁代签工资结算清单、严禁将工程款和材料款与农民工工资混合结算;三是对不按规定反映情况,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材料款,非法组织农民工上访,造成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列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全省,国有投资项目禁止其作业,其它工程建设项目谨慎与上述企业和个人开展用工合作。

四、强化工资支付保障。严格落实按月足额、月结月清等工作要求。一是总承包企业实名制考勤信息与工资发放信息要做到每月与工时考勤比对,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推动约定工资标准与调查工资水平相一致,依法依约按月支付工资,剩余部分应在下个季度前或完工退场之日起月内支付到位;二是项目总承包企业要及时将工资结算清单送达开设专用账户的银行,银行应及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三是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如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月提供经农民工签字的工资支付表的,将列入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负面清单”;四是全面推进和实施“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机制,工程结束后和施工期间离场人员工资结清付清后,应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见附件),确保工资支付保障落实到位。

五、持续开展预警监管。不断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大数据汇集、梳理,对在建工程连续3个月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专项预警,限时整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住建部门依法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造成欠薪的,人社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要求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总承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将依法予以全省通报、限制市场准入、扣除项目和企业对应信用分,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将依法申请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

六、加快“一人一卡”有效实施。加快促进全省“一人一卡”建设,推广“江苏建工卡”标识,全面推进农民工工资卡库建设,实现一人一卡、全省通用。一是在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坚持“社会保障卡”和“江苏建工卡”优先的前提下,通过实名制认证绑定一张经农民工本人确认的银行工资卡,作为工资发放的个人账户,实现全省通用、跨行支付;二是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得要求农民工办理新的银行卡,不得向绑定的银行卡以外的账户发放工资,杜绝“一个工地一张卡,一人多卡”等现象;三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银行应提供实施跨行转账支付服务,实现工资支付与农民工个人工资卡无缝对接;四是各地已实施的“一人一卡”措施,可直接并入全省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库之中,不应另行重新办理和随意变更银行卡。

七、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充分认识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推进根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守住底线,不出问题。要知责思为,增强根治欠薪使命感,聚焦解决一批重点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欠薪纠纷和隐患排查力度,扎实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住建、人社同金融、信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数据互通共享,推进住建、人社部门实施“一案双查”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合力。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结清付清确认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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