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安装施工或者拒绝接收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探索建立社区(院落)长效管理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探索建立社区(院落)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等,构建社区(院落)长效管理机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公示制度的通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心当日反馈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向其开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按规定全额上交市财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产权人向原产权单位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和所得收益,按规定作为单位的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个人住房货币补贴。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县)房管局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保修金专用存款账户、分户和以分期开发区域为单位的账户收支情况。市房管局通过保修金管理信息系统,对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开展保修金专项检查。
北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能符合居住困难条件但未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且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居住状况的核查、认定后,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与发改、科技、规划、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科学组织实施,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