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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裁定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判决裁定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汇编了北京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有关房产纠纷律师代理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小产权、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法院判决、裁定等各类法院判决书。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日期:2012-03-26 点击:672次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丰电公司获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是出于善意,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购房人因善意取得获得的物权所有权产生冲突时,出于对现代民法保护契约自由、鼓励交易、确保交易安全价值取向的考虑,缺乏第三人对抗效力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因善意取得获得的物权所有权。丰电公司以房屋折抵债权的方式,与颐西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后将争议房屋转卖给吴宗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有效。针对亿恒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优先购买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形成权;亿恒公司主张丰电公司取得产权并非出于善意,无充足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 房屋买卖纠纷、贷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节选
    日期:2012-03-26 点击:391次

    房屋买卖纠纷、贷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节选 新协公司按期未交付房屋,在徐某提出解约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1997年7月协议,并已按约履行。此后因交付房屋的标准双方仍存在分歧,虽然新协公司曾向徐某发出入住通知,但双方未履行交房验收手续。后经徐某多次函告要求履约,至1999年5月书面要求解约时止,新协公司仍未交付房屋,故徐某要求解除双方契约及补充协议,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审法院依事实判决解除双方契约及协议,新协公司返还房款和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徐某损失及给付北京市分行贷款及利息并无不妥。

  •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担保权人要求解除担保借款合同判决书节选
    日期:2012-03-26 点击:422次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担保权人要求解除担保借款合同判决书节选 因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担保权人海淀支行有权要求解除担保借款合同,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贷款,故置业公司应承担本案贷款当前本金及利息余额的返还义务,故置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自2009年5月15日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的法律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存在显失公平和欺瞒的情形效力判定判决书节选
    日期:2012-03-25 点击:393次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存在显失公平和欺瞒的情形效力判定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存在显失公平和欺瞒的情形,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济利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故为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自主自愿,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通过隐瞒重要事实而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因原告的合法请求而撤销。依照法律规定,本合同撤销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然归复缔约前状态,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鉴于当事人于本案中并未提出该项主张,且双方另案关系诉讼正在进行中,故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可由双方另行解决。

  • 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判决书节选
    日期:2012-03-25 点击:437次

    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判决书节选 虽然双方在居间合同备注中载明“此次交易成交价为卖方净得价,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即孙某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但该约定并未明确“相关费用”包括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各自应当缴纳的税款。最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居间合同成立后所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该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且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综上所述,此次房屋买卖双方应各自负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原审判决认定房屋交易过程的税款均应由孙某负担是错误的,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现双方买卖房屋的产权因税款负担问题所产生的争议而尚未依照约定期限过户,而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买方孙某名下本系卖方周某与谢某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现孙某要求周某与谢某将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本院予以支持。

  • 房屋买卖合同案之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日期:2012-03-25 点击:486次

    房屋买卖合同案之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原告与被告夏某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本院(2008)延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夏某因犯诈骗罪导致其与卫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吴某在原告卫某和被告夏某买卖房屋过程中按照夏某的意思用谎言欺骗了前来购买楼房的原告等人,此事上吴某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吴某应当对返还房款和赔偿损失与被告夏某承担连带责任。因刑事判决中对返还房款问题已经作出了处理,现在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因买卖房屋给自己造成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损失、租赁房屋损失和为处理此事支付的交通费以及本地区二手房屋价格上涨因素所导致的损失,上述损失已实际发生和存在,故法院予以酌定。

  • 宅基地纠纷案之土地权属纠纷和权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2-03-11 点击:322次

    宅基地纠纷案之土地权属纠纷和权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思考 留成宅基地的分配纠纷是较为典型的权益分配纠纷,充分体现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补偿费的新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注意把握好土地权属纠纷与土地权益分配纠纷的界限,对村民因留成宅基地分配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的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及时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房屋买卖纠纷案之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适用
    日期:2012-03-11 点击:311次

    房屋买卖纠纷案之善意取得制度法律适用 符某购买本案房屋时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并已平稳公然地开始占有。本案吕某与修理厂之间的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合同即以商品房完工交付三个月内,修理厂能否付清工程款作为房屋抵偿的生效条件。从该合同的内容、方式来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即双方约定的条件成立,该抵偿则应当生效。然而该抵偿条件因未办理手续而未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吕某对该抵偿之房无权处分。

  •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评析
    日期:2012-03-11 点击:267次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评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房屋是附属于土地之上的不能移动和一经移动即受破坏或丧失较大的经济价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事项,在国家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使社会公众得知其权利状态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强化对不动产的管理,确认不动产诉讼归属重要的根据。笔者从不动产登记制度入手,探讨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过户登记的关系。

  • 房屋租赁期间新增房屋产权归属案
    日期:2012-03-11 点击:410次

    房屋租赁期间新增房屋产权归属案 刘先生建房这种现象在民法中叫做添附。尽管我们现有的民法通则还没有关于添附的条款规定,但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相信不久将来颁布的物权法会规定此项法律制度。什么是添附呢?通常是指不同所有人物合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一物的客观现象。这里说的不能分离,既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分离,也包括经济上的不能分离。事实上的不能分离是说一旦分开该物就全部毁坏,不能继续使用;经济上的不能分离,是说虽然分开不至于全部毁坏,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不合算的。因添附的发生,导致添附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因此,添附是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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