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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请求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仍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并非直接是损失的大小,而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大小只是其承担举证责任范围的一部分。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未作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凶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如果是“凶宅",无疑它的交易价值会大为降低,成交的可能性也会降低,房屋中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当然会构成物的价值瑕疵。“凶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面积缩水按套计价不能免除开发商的面积缩水责任当事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明确约定的面积,属于严重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合同中约定按套计价的不适用第5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但毕竟没有约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仍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该返还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但长城公司在与远洋大厦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已经约定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5%(不含)时,应按照合同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该约定。
房屋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向出卖人主张修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除有特别约定外,房屋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屋买受人因房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修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存在房屋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并且该客观事实确系建筑施工所致,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房屋存在质量缺陷。
再审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的签名经鉴定非房主本人,合同仍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出卖方签名,经司法鉴定并非房主本人所签,但结合证人证言、日常生活经验等事实,能够推论出房屋买卖系房主真实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关系真实存在。
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确认无效还是应予撤销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买卖标的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法律上虽有限制规定,但不影响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的效力,应依定金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对原告赵某的定金人民币50000元不予返还,对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以维护经济交易秩序安全,促进经济稳定有序进行。
上诉人辽宁丰雷服饰定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故在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时,原告应当及时接收房屋,避免损失扩大,但原告未能及时接收房屋,因此其无权主张之后的房屋租金。
肖立宏诉王文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及《补充协议》、房款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回迁安置交房协议书》、《八家嘉园房屋交付验收单》、《入住收费清单》、《八家嘉园装修指南》、《八家嘉园业主手册》、《八家嘉园临时管理规约》、《北京八家嘉园小区入住须知》、《八家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智能电能表客户用户登记表》、《北京市居民供暖采暖合同》及供暖费收据、《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短信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杨中超诉黄华、黄振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因黄华拒绝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黄振发与杨中超协商一致在2013年9月30日前暂缓履行该合同,暂缓履行期间,黄振发负责做黄华的工作,以便继续履行该合同,杨中超亦可自行购买其他房屋,如杨中超购买到其他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杨中超从1104号房屋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