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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税费专栏简介

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交易税费栏:北京市二手房交易中涉及到的税费共有八种:①印花税(包括交易印花税、房产证印花税);②契税;③营业税;④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⑤个人所得税;⑥土地增值税;⑦土地出让金;⑧综合地价款。出售方应付税费,买受方应付税费;买方应付税费,卖方应付税费;税费缴纳人,税费名称类别,税费标准,收费单位;税费政策、法规、司法解释,如何依法合理避税等。

  • 个人无偿赠与他人房产涉及到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以及印花税法律分析
    日期:2012-05-08 点击:580次

    个人无偿赠与他人房产涉及到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以及印花税法律分析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他人房产也可以享受免缴个税的优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如果受赠时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以及再行转让时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 向业主支付违约补偿金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日期:2012-04-30 点击:464次

    向业主支付违约补偿金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房地产律师解答:根据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 土地增值税计算缴纳过程中,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是如何界定的?
    日期:2012-04-30 点击:483次

    土地增值税计算缴纳过程中,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房地产公司差额纳税问题法律解析
    日期:2012-04-30 点击:442次

    房地产公司差额纳税问题法律解析 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地产是否可以减去其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根据16号文件精神,应当理解为为不动产销售可以扣除购买不动产原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扣除土地使用权购置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6号文件措辞有些模糊。

  • 内资房地产企业增资吸收外资参股,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日期:2012-04-30 点击:578次

    内资房地产企业增资吸收外资参股,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不属于列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也没有追加投资的优惠问题。如果其他行业的相关规定法规参见,财税[2002]56号,国税函[2003]368号,国办函[2002]17号。

  • 关于房地产公司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日期:2012-04-30 点击:613次

    关于房地产公司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比例还应参见当地规定。相关文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销售房屋印花税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日期:2012-04-30 点击:1068次

    销售房屋印花税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贵单位经申请后,应该可以按月贴花。合同未生效有退房的可以扣除。房屋产权转移合同,买卖双方印花税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日期:2012-04-30 点击:553次

    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在弥补亏损的前提下预缴税款办法。按预缴所得税额(含与预收款相关的所得税额)弥补亏损后的金额预缴。应当注意,税法明确允许先弥补再预缴只是为了简化手续,即尽量减少日后退税的麻烦。

  • 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小区配套建设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日期:2012-04-30 点击:383次

    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小区配套建设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汇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售后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将配套设施的设计、预算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预提的金额或比例,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帐款”,此开发成本允许在税前扣除,不作调整。若预提金额未用完,应将“应付帐款”余额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跨年度)科目当中,并入当期所得征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日期:2012-04-19 点击:383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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