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常识专栏简介宅基地常识
民法典中村民委员会撑自将土地发包给本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有效吗根据《民法典》第261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才能有效:(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个人,未经过本集体成员集体决定,应该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流转、若流转是否要登记根据《民法典》第365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宅基地登记制度明显滞后,对宅基地的登记没有采用“一刀切”的规定,实践中存在大量宅基地使用权发生流转但却并未进行登记的情况。
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申请重新分配根据《民法典》第364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由此可见,申请重新分配的理由只有一个,即宅基地因自然原因灭失,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之所以如此严格地控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主要是基于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保护。
宅基地在哪些情况下会涉及变更土地属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转让给城镇居民根据《民法典》第363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于我国地少人多,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家一直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对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迁入城镇定居、已经办理了户口迁移的,收回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同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有关标准。因此,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村民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村民想要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本着“谁用地,谁申请”的原则,应当履行法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如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的条件和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363条的规定,至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何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从设定土地上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而宅基地使用权设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2)从权利内容上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而宅基地权人只能占有、使用;(3)从权利人上看,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广泛,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仅限于集体组织的成员。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做好哪些基础工作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化解途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