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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专栏简介

北京公房承租律师专栏:北京房屋租赁律师,公房租赁纠纷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审查出租人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权利;审查租赁的房地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租赁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出租人的身份;参与房地产租赁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租赁合同;协助办理相关登记;对房地产租赁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处理房地产租赁中的其他法律问题等。

  • 房改房买卖应注意哪些事项
    日期:2016-01-15 点击:342次

    房改房买卖应注意哪些事项卖方到交易所领取《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书》,自行送达到原产权单位征询意见,并向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测绘房地产平面附图。2.买卖双方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资料,提出交易申请。包括:(1)《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赠与的,必须按成本价付清房款;(2)《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3)产权人身份证

  • 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
    日期:2016-01-09 点击:475次

    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

  • 承租公房拆迁及承租人资格认定
    日期:2016-01-09 点击:359次

    承租公房拆迁及承租人资格认定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是具有公益分配性质和特殊关系,这种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在直管公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租赁的期限、租金的标准、出租人的权限、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自治的范围被压缩到极小。

  • 房改房的买卖问题
    日期:2015-12-23 点击:340次

    房改房的买卖问题按规定,房改房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的同意方可进行转卖。同时还要明确是否与原产权单位确认利益分配办法。如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出让时存在按成本价补足费用或者与原单位按比例分成的问题。

  • 公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日期:2015-12-18 点击:463次

    公房离婚时如何处理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这种情况和第4种情况基本一样,因此,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一样的。其实,在现实中,可能还存在其他类似的情况。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变为了那栋房屋的承租权;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因拆迁变为货币;或者其他财产形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后一种财产形态形成完全是基于原来存在的承租权,则后一形态之下的财产,无论是承租权,或者是货币,或者是股票、基金等,都应该归夫妻一方享有。

  • 已购公房的继承问题到底应该怎么处理
    日期:2015-12-09 点击:346次

    已购公房的继承问题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房产律师告诉李先生,本案公寓房虽然系父亲单位所分,但是在购买产权之前父亲已经去世,系母亲支付购房款并购买了此套公寓房,因此,该房屋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至于父亲的工龄,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算作是对在世母亲的一种优惠。

  • 房改房的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15-12-07 点击:432次

    房改房的相关法律问题房改房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定时期的特定产物,关于房改房的出售、产权归属等问题,极为复杂。需要在对诸如有关部门的相应规定、售房单位的具体意见和情况、房改时是否享受了双方工龄优惠、配偶中的另一方是否因分配该房屋而失去了其在本单位另行分房资格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量后,才能做出认定。

  • 关于军产房的一些法律知识
    日期:2015-12-07 点击:1240次

    关于军产房的一些法律知识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

  • 王淑姬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公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9-23 点击:597次

    王淑姬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公房租赁合同纠纷案夫妻双方对公产承租权权属难以确认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承租权。

  • 常见公房承租权纠纷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5-09-23 点击:819次

    常见公房承租权纠纷的法律问题公房承租权继承与公房承租权人变更是两个法律概念,虽然公房承租权没有明确的依据可以被继承,但承租权人死后部分继承人是可以变更成为新的承租权人的。按《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继续承租。从该条规定中也可以看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一是户口在该公房内;二是与死亡的承租人同居住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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