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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 >> 一审

工程部经理是否“高管” 引发劳动法适用争议

日期:2023-01-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程部经理是否“高管” 引发劳动法适用争议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徐丹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一职工在某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连续三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引发劳动法适用争议。1月12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法调整,遂判决公司补发职工裴某工资16万余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

被聘工程部经理

2014年12月,职工裴某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裴某担任工程部经理,负责全厂水、电、汽设备,劳动报酬经公司考核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取得相应绩效工资。工程部共计两人,除裴某外还有一名电工。2016年1月双方续签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月,双方再次续签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裴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裴某仍为公司继续提供劳动。

2019年10月,裴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19年11月,公司人事部经理签署准许辞职。裴某与公司完成工作交接,但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引发劳动争议。

是否为高管之争

原告裴某诉称,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金。此外,公司以业绩审计为由尚拖欠其劳务费未足额支付。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裴某是公司高管,不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且未续签合同责任在裴某,公司已在单位微信群中通知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裴某的工资与业绩挂钩,需要进行审计。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限期公司提供考核资料及绩效工资期间财务凭证、财务账册、财务报表,但公司未能提供。

依法定性非高管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定性非高管,原告裴某为工程部经理,非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难以认定高管。其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纠纷,仍适用劳动法调整。公司未对职工进行考核,应认定公司故意组织考核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即裴某符合取得绩效工资条件。同时,公司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赔偿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公司补发原告裴某工资16万余元,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级管理人员如何认定,以及公司阻碍考核如何认定职工绩效问题。

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216条第1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案中,原告裴某担任工程部经理,非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且工程部仅有两人,裴某虽有一定管理职能,但未达到高级管理人员高度,故难以认定其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民法典》第159条亦规定【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裴某绩效工资需经公司考核后确定,但公司从未对裴某组织过考核,应认定公司故意阻止考核条件成就,视为该条件已成就,即裴某已符合取得绩效工资的条件。故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用人单位应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法律不利后果。同时,劳动者亦应勤勉劳作,尽心服务企业。

【法条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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