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 合同是否成立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薛爱丽,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因违反限购政策直接以他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名义签订人起诉法院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办理过户能否支持?近日,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便遇此情形。
2020年6月初,陈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份,合同抬头处载明买受人为李某,合同落款处买受人处由陈某直接签署李某名字。当日,陈某向孙某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另,陈某系某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房屋买卖系由该中介公司居间促成。合同签订过程中,陈某未告知孙某其本人名字及身份,整个房屋查看、合同相关事项的确定均由陈某进行,未告知系代替他人看房签订合同。后孙某通过其他途径了解涉案房屋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同时了解上述身份情况后拒绝过户。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庭审中,孙某称因当时给双方联系的中介工作人员系其老乡,故并未去核实对方身份。另其长期未在家不知房屋价格已大幅上涨,而中介并未告知其。其从未见过李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有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查看、房屋买卖的洽谈、合同的签字、款项的交付均系陈某进行,整个过程李某均未参与,陈某亦未告知孙某房屋非他所购买而系其代李某购买。纵观整个过程,李某并无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与孙某之间并未成立有效合同关系,故对李某要求孙某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依法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遵守法律法规;欲以规避法规、规避政策谋取不法利益,终是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