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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审判

流转土地上有他人苗木,损毁后赔偿8万元

日期:2022-12-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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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上有他人苗木,损毁后赔偿8万元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陈姝妤,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王某从案外人处购买某地块上已种植的几亩苗木,后苗木所在地块被流转给张某经营种植。张某多次催促王某清除苗木无果,在安排赵某运输邻近树木时从苗木上压过,王某遂报警,后张某又自行将剩余苗木全部清除,王某诉至新沂法院。近日,新沂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侵权人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张某提出上诉。期间,经法官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撤回上诉申请,案件审结。

基本案情:流转土地上有他人苗木,多次催促未清除,肆意毁损惹官司

2019年11月,王某从案外人处购得一处土地上生长的苗木。后不久,张某承包了该涉案土地并签订书面协议。张某在承包该地块后,多次催促王某及时移除苗木,王某表示同意移除,但迟迟未移走。2020年10月,张某将地块南侧的数百颗杨树出售给赵某,并承诺如因砍伐、运输树木对土地上的苗木造成损毁,由张某负责。11月初,赵某在砍伐、运输杨树过程中,驾驶车辆从该地块来回行驶经过,导致地块上部分苗木被分散碾压、破坏,王某遂报警。双方纠纷调解未果,随后张某将该地块上剩余存活苗木全部予以清除毁损,自行种植农作物。矛盾进一步激化,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诉称涉案苗木路边存有部分道路,即使因伐树需要,也不应如此破坏,应属恶意碾压,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赵某赔偿财产损失208100元。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超期占用土地,多次通知原告及其妻子将涉案苗木移走,已尽到提前告知义务,但原告并未执行。同时,在地边杨树卖给赵某后,原告在电话里明确表示如果因砍伐杨树导致苗木被砸,并不会责怪自己,在得到原告许可后才砍伐树木。在砍伐过程中,原告妻子多次经过涉案土地,并未阻止,表明对其行为认可,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辩称,自己仅负责砍伐、运输杨树,对于地面苗木损失,张某承诺与其无关,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损害超出必要限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沂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中,关于张某、赵某毁损涉案苗木的行为是否存有过错的问题。

首先,张某、赵某因砍伐、运输树木而从涉案地块通行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经过庭审举证、现场调查,涉案争议被毁损苗木所在地形现状,结合张某出售杨树数量、分布位置等因素可知,因砍伐运输树木所需,从涉案地块通行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结合当事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庭审陈述等分析,可以认定原告对于砍伐、运输树木需通行经过涉案地块是知晓、理解的。

其次,张某、赵某因砍伐、运输树木而从涉案地块通行,对涉案苗木破坏程度存在过错。张某虽抗辩其砍伐树木系在提前通知王某及其妻子并得到许可后进行的,但结合双方举证质证分析,王某及家人虽对于张某的催告多次作出口头放任砸树苗的陈述,但不能就此理解为同意对全部或大部分苗木的损毁的确认。结合涉案地块占地位置、长宽距离等,可以认定即便存在放任的态度,也应理解为对张某因卖树需要而造成的必须或合理毁坏部分苗木价值的放弃,故张某对涉案苗木的毁损存在过错。特别是在公安机关调解未果后,张某继续将剩存苗木全部毁损,主观上存在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赵某在公安机关陈述及庭审陈述,可知赵某在与张某协商如何砍伐运输树木时,对于涉案苗木并非张某所有的事实知情,张某保证损毁苗木与其无关,但赵某未加核实确认即直接草率实施砍伐、运输树木,同时在运输树木往返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避让以减少苗木损失,导致苗木被过度碾压、损毁,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对此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张某、赵某对涉案被毁损苗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在接到多次敦促要求其将苗木移走的情况下,仍未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苗木占用张某土地问题,同时多次作出放任、放弃的口头表示,对于苗木被损存在默认意思,对损害的发生同样存在较大过错,对此可以减轻张某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赵某在张某的授意下毁坏涉案苗木的行为,客观上系对张某侵权行为的帮助,故对当时的损害,赵某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张某在事后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上剩余苗木全部清除的行为,系对该部分财产的故意毁坏,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赵某直接损毁部分苗木后,剩余苗木又被张某清除完毕,另结合王某自身过错程度、苗木生长情况、评估价值认定及综合上述分析认定,法院酌定由王某对诉争损失承担60%比例责任,张某承担40%比例赔偿责任,赵某按张某承担范围的50%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新沂法院分别判决由张某赔偿8万余元、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张某提出上诉。期间,经法官组织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庭组织下当场交接、履行完毕,张某撤回上诉申请,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依法解纷,防止维权人变侵权人

财产损害是侵权行为之一,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张某虽已提前沟通苗木情况,但苗木损毁不应超出必要限度。张某在事后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上剩余苗木全部清除的行为,系对财产的故意毁坏,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现场调查及事发时留存现场照片,赵某在往返过程中未能尽到合理避让义务,导致苗木被分散碾压、破坏,超出了必要限度的碾压、损毁,给王某造成经济损失,对此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承办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时,应依法协调解决,切勿损毁他人财物,小心维权人反变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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