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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小区树木倒塌砸伤居民 法院: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已尽管理维护义务 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2-11-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台风天小区树木倒塌砸伤居民 法院: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已尽管理维护义务 承担侵权责任

盛夏时节台风频发,给人们带来很多安全风险。一居民在小区步行时,被突然倾折倒下的树木砸伤,构成十级伤残。伤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灾害天气小区物业管理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案情回放】

“利奇马”在浙江沿海登陆之际,上海受台风外围环流影响,出现大风大雨。就在台风登陆当天的晌午时分,70多岁的沈老伯步行至小区花园健身区时,一棵大树突然倒下,老伯避让不及被压倒在地,附近居民见状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沈老伯右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伤情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需要治疗休息300日、护理300日、营养180日。事后,沈老伯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树木倾倒是台风导致,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且台风来临前,物业对台风可能造成的损害已提前向居民予以告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物业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物业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树木倒塌砸到居民致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绿化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现场照片显示,倒塌树木根系不深,可以推定系树形高大致重心不稳,在遭遇大风后折断倒塌,且同小区无其他树木倒塌,树木是在自身及天气两方面的原因相结合的情况下导致折断。物业公司对涉案树木有养护义务,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应当加强检查做好防护工作,但物业公司仅张贴安全提示,提醒居民减少外出,未对小区树木采取加固护栏等防护措施。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对危险树木进行加固处理,对此具有过错。

事发时天气情况虽恶劣,但并不影响居民户外活动,沈老伯在小区内正常行走,被折断树木压伤,自身并无过错。对于物业公司的不可抗力法定免责及沈老伯自身有过错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沈老伯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为了更好实现民众宜居需求,住宅小区配备一定面积的绿化区、健身区已成为常态规划。上海作为沿海城市,夏季台风频发,本案中,作为绿化管理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如何认定,是本案审理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小区内种植的树木倒塌所引起的人身损害事故,在侵权责任的认定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推定其存在疏忽、懈怠的过失,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当台风等特殊天气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时,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台风频发季节,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极端天气所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当进行排查与预防,避免损害发生,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落实:一、加强日常维护排查。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绿化等设施设备要及时登记在册,做好日常养护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后应及时予以排除。二、落实紧急预防措施。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及时对小区内的树木、建筑等物体进行加固等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损害发生。三、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在日常维护排查中要做好台账记录,留存相关证据,用以证明自身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可据此减轻或免除责任。

“小物业”攸关“大民生”。物业管理有法度,应急处置有精度,才能保障居民人身安全,守护好群众的“安居梦”。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编写:上海杨浦法院 周俞 袁甄乙 严丹池,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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