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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6-2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35次 [字体: ] 背景色:        

山东省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字〔2018〕191 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发证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九大提出,农业农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 党工作重中之重。2018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都提出了“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 权登记颁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 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要求,明确了农村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重要任务。通过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 进行确认和保护,将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 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为农业农村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实 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支撑。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基础, 统筹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明确任务目标和工作思路


(一)主要任务。按照“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逐步覆盖”的原则,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对宗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主体、面积等属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在此基础上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二)工作思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及房产潜在市场活跃、群众愿望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群众自行申请。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确定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模式。


三、规范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一)规范开展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 应核实完善农村地籍调查内容,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中尚未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应按照《农村地籍和房 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条件不具备的,可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 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采取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满足登记发证的基本需要。


已经分别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完成房屋落宗。需要补充相关内容的,开展补充调查。


(二)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土地、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其中,宅基地“一户多宅”、宅基地超面积、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遗留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 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办理, 切实维护群众的土地权益。


农村房屋权属来源,主要指关于农村房屋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各地应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鲁建村字〔2017〕45 号,2018年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分阶段、分类处理。原则上,《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办法》实施后的房屋,应提供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 301 号)实施后,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即限额以下工程),还应提供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限额以上工程应提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要求履行受理、审核、登簿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申请材料。职能部门能通过沟通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再要求群众到相关部门索取提供;普遍适用的批准材料、证明材料等,不得要求群众分别重复提供。


(四)依法维护农民群众不动产合法权益。已经发放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已经登簿缮证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全部发到权利人手中,尚未缮证的应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集中统一开展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成熟一批颁证一批;自行申请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及时受理,按规定审核、登记、颁证。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留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应当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确立的工作目标,制定推进工作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充分发挥各乡镇、村基层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门落实工作经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房屋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研究出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政策,处理疑难问题。


(二)落实工作经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不能增加群众负担。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精神,纳入财政预算。登记发证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充分共享相关信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部署到乡镇,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2018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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