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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 >> 离婚房产常识

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婚前赠与一套房产,但在过户前却反悔的,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日期:2017-12-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婚前赠与一套房产,但在过户前却反悔的,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陈某与白某经过朋友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觉得彼此都不错,便商量着结婚。结婚前,陈某向白某承诺结婚后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赠送给白某,并立即签署了赠与协议,白某听后非常高兴地与陈某结了婚。婚后不久,二人却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而导致感情破裂,因此,经过商量决定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时却发生了纠纷,陈某认为自己有权收回赠与白某的房子,毕竟房子还没有过户,所以该房子依然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但白某认为,这套房屋陈某已经送给自己了,就应当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即使没有办理过户陈某也无权收回那么,这套房子陈某有权收回去吗?

法律分析

这套房子陈某有权收回去。《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山此可知,赠与关系中,即便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法律规定了赠与行为可以撤销的构成要件,即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一般性质的赠与,对于动产,只有交付了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动产,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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