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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指南 >> 验房收房

买受人对商品房的“验收"权利包括哪些

日期:2017-12-0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7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受人对商品房的“验收"权利包括哪些

房屋交付时,买受人有无“验收"的权利,是一个重要问题。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第175条)。官方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都有买受人验收的内容,如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 1条“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 1条“买方经验收同意收楼的"。由此看来,似乎买受人有权验收。但另外,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的,买受人验收能否推翻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效力?商品房属于特定物买卖,不可能像工业品那样挑选替换,如果承认买受人的验收权,他验收没有通过,将如何处理?由于我国的房屋建造大多采用手工工艺,表面瑕疵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说每套房屋都能挑出几十处甚至更多的小毛病,这都会成为买方验收时拒收的理由。为了防止客户验房后无理拒收,有的开发商采取先办交接手续,再开门验房的办法。但如此价值巨大的财产,不允许买方看一下就要先接收,明显不合情理,这种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所以现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买受人的“验收"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么?它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一种什么关系?二是如果买受人“验收"通不过,如何解决争议?

我们认为,买受人的“验收"与“竣工验收”是效力完全不同的两件事。竣工验收关系到房屋是否合格、能否交付使用;买受人的“验收"只是核实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前者以法规、规范、工程文件为依据,后者则是以观感印象来衡量。既然不是同一概念,就不应当使用同一个词语来表达。

为了与竣工验收相区别,将买受人对商品房的核查称作“查验"比较恰当。

买受人在交付时有权查验房屋,对自己认为的质量缺陷有权提出异议。这时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出卖人接受异议,承诺以维修、整改、替换来解决,纠纷自然化解;另一种情况是出卖人不接受异议,或者双方对解决方式不能达成一致,这时买受人可以保留异议,但不能否定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因而不能作为拒绝交付的正当理由。双方只能先完成交付,然后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查明事实、确定责任[ 颜雪明,《商品房交付纠纷的法律分析》,载《仲裁研究》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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