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6
京建发〔2013〕48号
海淀区房管局、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探索我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决定在海淀区、平谷区、大兴区开展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我委,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试点区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各项保障机制,与本区国土、规划、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做好试点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三、试点工作从2013年1月开始,2013年12月底结束。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并认真总结经验,为全市推广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