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9-16
吉建保[2013]24号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管理,实现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分配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是住房保障制度的生命线。各地要高度重视分配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落实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实事来抓,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年度核查和信息公开三项制度,确保实现分配公平。
二、切实加强保障对象准入管理。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对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要认真履行保障对象的“三审两公示”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核查、退出制度,会同民政部门,加快建立信息比对系统,重点加强对保障对象的收入和住房条件审查,严把保障对象准入关,实现应保尽保。审查结果要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分配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实物配租分配管理,保障性住房竣工后3个月内要分配完毕。要详细制定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采取现场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分配住房,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媒体和社会监督,确保实现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四、组织开展年度核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保障对象年度核查制度,会同民政、监察等部门,按时做好保障对象年度核查工作。经核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要取消其保障资格,退出保障范围,停止享受住房保障。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2013年住房保障对象核查情况报告。
五、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各地要全面完成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全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任务计划的通知》(吉建发[2013]11号)下达的租赁补贴发放总任务和新增租赁补贴任务,并将租赁补贴资金于11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今年下拨的租赁补贴资金额度不足的市(县),可以将上年结余的资金优先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六、加快落实廉租住房购买工作。年初,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了本年的廉租住房购买任务计划(吉建发[2013]12号文件)。鉴于国家2013年未下达购买资金的实际,省厅决定对各地下达的廉租住房购买计划进行调整。各地要结合实际,有效利用租赁补贴结余资金,合理测算购买数量,重新上报廉租住房购买计划。
七、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政策执行不到位、把关不严格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请各市州、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于10月8日前,将2013年住房保障对象核查情况报告、2013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核查情况表(附件1)、2013年利用租赁补贴结余资金购买廉租住房计划表(附件2),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其中:附件1、附件2需由市州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报告和汇总附件的电子版发至邮箱,纸质版加盖部门公章后,传真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联 系 人:吴丽娟
传真电话:0431-82752387、82752300
邮 箱:jlbzf@163.com
附件1:2013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核查情况表
附件2: 2013年利用租赁补贴结余资金购买廉租住房计划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