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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风险防范之房屋面积

日期:2013-07-0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94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目前的房屋买卖中,涉及房屋面积有四种:一是套内使用面积;二是套内建筑面积;三是公摊面积(房屋公用部位分摊到各户的面积);四是销售面积(合同约定用于结算的面积)。上述几个面积中,购房人能测量的只有使用面积。为了预防面积上有“水分”,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把其他三个面积的具体数字写出来。如果在合同中关于面积约定不细,容易产生房屋面积纠纷。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示范合同规定:面积误差在3%之内,业主无权退房。这就给了一些开发商可乘之机。例如,刘女士买了一套136平方米的新房,当她准备拿钥匙的时候,开发商让她缴清多出的房款。

原来,房屋面积比签订合同时增加了4平方米。这一增加并不仅意味着购房人增加了建筑面积和房款,还意味着要多交过户费及每年多交物业管理费。而且,增加的建筑面积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两部分组成,虽然有规定要求开发商公示详细的公摊系数和公摊部分面积说明,但很少有开发商向业主提供,开发商容易在这上面做手脚,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套内面积。也就是说,购房人多交了钱,住的房子也不一定就比合同上约定的大。因此,购房人在签订现房买卖合同时,要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方米数、使用面积平方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最好再约定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同比增减。购买预售房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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