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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风险防范之房屋产权证

日期:2013-07-0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59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屋产权证是对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后所发证件的统称。根据登记的产权情况又可分为《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两种。《房屋所有权证》发给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房屋他项权证》发给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人,如典权人、抵押权人等。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产权证的取得问题应该是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购房人与开发商或销售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纳了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这些都不意味着购房人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些行为只是履行合同的债权,并不能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必须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只有通过房屋主管部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购房人才对所购房屋拥有所有权,才能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第15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该条

款根本没有约定产权证什么时候取得。实践中,办理房产证时间过长,除了办证机关办证需要一定时间外,主要是由房地产商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买房人要想尽快真正得到产权证,在签购房合同时必须尽可能将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予以明确,并对违约责任等做详细约定,以约束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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