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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日期:2013-06-1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15次 [字体: ] 背景色: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必须为职工按时建立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对于1999年4月3日该条例发布之日后设立的单位,应补缴自单位设立以来的住房公积金;对于条例发布之日前设立的单位,应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日至今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愿意也可以补缴自单位设立以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丁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应当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按照规定,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立核算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外地派出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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