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销售设有抵押权商品房的法律规定解析。
目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既不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也不告知购买人该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既侵犯了抵押权人的权益,也侵害了购买人的利益。因为一旦作为抵押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不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及时解除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将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这样购房人既得不到所购房屋,也很可能得不到已付购房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特作本条规定。
对于抵押物的处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有规定。《担保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抵押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或者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权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