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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

日期:2012-05-1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207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布日期】2005-12-8 【实施日期】2006-1-1 【发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的,出卖人与购房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现房,是指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尚未销售的房屋。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管理工作。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须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前向市建委提交合同文本样式,由市建委对管理系统中的合同文本进行变更。

四、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的程序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程序一致。签约程序详见《关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5〕100号)的相关规定。

现房合同网上提交后,还须通过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北京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网上签约之日起90日内持网上打印的现房合同和《北京市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核对2006年1月1日后现房销售的房屋是否进行了网上签约。

已签订预售合同并进行预售登记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可凭《商品房预售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约的,须提供网上打印的合同文本)直接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六、现房合同联机签约后,买卖双方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之前,购房人退房或换房的,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解除现房合同的协议,通过管理系统填写打印《解除现房合同申请表》后,共同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合同手续。

购房人退房后,该房屋在楼盘表内及时恢复可售标识;购房人换房的,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手续。

签订现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的,可不再通过管理系统上传补充协议的内容。

七、凡2006年1月1日后进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的项目,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及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现房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房屋坐落和发证日期;土地所有权证号、土地用途及年限;

2、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层数、总建筑面积;

3、每套房屋的房号,建筑面积(2006年1月1日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4、用不同颜色对楼盘房屋已认购、已签约和未签约状态进行标识;

5、按楼栋现售的拟售参考均价;该项目已签订现房合同的成交均价;

6、退房情况

八、为保证系统安全,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单位均需到市建委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并领取加密钥匙。

用户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用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85号)执行。

九、购房人可凭打印合同时设置的密码和合同号,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查询所购房屋的网上签约情况。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在管理系统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建委负责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房销售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在企业信用系统上进行公示。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进行商品房现房网上签约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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