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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新变化

日期:2024-04-1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源北京普法

4月17日起,市民购买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可以多贷款了。4月17日上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老旧小区改造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核定标准的通知》,明确市民购买改造后的老旧小区,房屋可贷年限将从“低于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减3年”优化为“低于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减3年”。这也意味着,部分房屋的贷款年限最高可延长20年。

2004年,本市出台政策明确,购买二手房,贷款人的借款期限须低于抵押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3年。其中,砖混结构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为50年,钢混结构房屋的使用年限为60年。换句话说,如果市民现在购买建成时间在上世纪60至70年代的住房,按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基本无法申请贷款。而上世纪80至90年代的住房,如果现在购买的话,贷款期限也很短,许多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另一方面,本市近年来积极推动老旧小区改造,许多老旧小区的面貌和性能已经焕然一新。

在此背景下,《通知》首先明确了政策支持的范围,市民购买老旧小区住房且该住房完成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节能综合改造、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单项改造和环境整治、危旧楼改建改造项目的,可在申请贷款时予以政策支持。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已有800余个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可享受政策支持。

对于具体的支持举措,《通知》规定,贷款期限核定标准从贷款期限“低于房屋剩余使用年限减3年”优化为“低于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减3年”。简单来讲,房屋使用年限通常为50年或60年,而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这就意味着,已改造、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房屋贷款期限将延长10年或20年。

举例来看,假设市民王先生单身、个人月缴存额1250元、缴存比例12%,购买了一套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1977年的砖混住房。按原政策,借款人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化后,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期限延长至20年,按首套住房计算,可贷款93万元。

再举一例。假设市民王先生购买的是一套完成老旧小区改造的1987年砖混住房。按原政策,他最长可申请的贷款期限为10年,首套住房最多可贷53万元。政策优化后,在贷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他即可贷满30年,贷款金额增加为120万元。

“这一政策的出台,不仅让部分借款人从以前‘贷不了’变为‘贷得了’,贷款时间还更长、金额也更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因为可贷年限延长,借款人在申请同等额度贷款时,月偿还金额也会下降,将有效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

据了解,为便利购房人,购买改造后老旧小区房屋的市民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承办公积金二手房评估工作的评估公司及商业银行将直接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名单对借款人所购住房进行房屋年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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