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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9-12 点击:232次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收取当事人资料原件、房屋钥匙等物品的,应当出具收据,妥善保管。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原件、原物品或者复印件、复制品提供给其他人。在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或者当事人要求返还所收取的资料原件、房屋钥匙等物品时,应当及时交还当事人,并办妥交接手续。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9-12 点击:380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市场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开发企业和销售机构公示证件信息不全,销售人员违规销售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不按期进行整改的,可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09-12 点击:203次

    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筑节能示范的实施意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典型节能示范案例报我部,要通过组织参观示范农房、组织干部和技术人员下乡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发放建筑节能科普材料等,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建筑节能的意义和益处,并开展针对示范地区乡镇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建筑节能知识和技能培训。

  •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7-09-12 点击:201次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工业用地出让工作,健全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9-12 点击:267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减少的省份,已经低于202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凡属于1997-2010年规划期内,由耕地调整为其他可调整农用地(即带K地类,不含生态退耕形成的林地),且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纳入后仍有缺口的,须在新一轮规划期内,通过补充耕地面积或减少对耕地占用等措施确保实现耕地保有量的目标。

  • 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9-12 点击:192次

    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具有的国家级工法是指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定和公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工法。工法不受企业资质申报专业的限制。资质申报单位应为工法的第一、第二完成单位,第三及以下完成单位不予认可。

  •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12 点击:202次

    苏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11 点击:198次

    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9-11 点击:215次

    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农民住宅和居住社区配套的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报建费。其他建设项目,业主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 海南城乡规划条例
    日期:2017-09-11 点击:184次

    海南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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