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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8-05-16 点击:317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8-05-15 点击:148次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部门投诉。

  • 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日期:2018-05-14 点击:197次

    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于2018年6月底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 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5-14 点击:197次

    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及时限,向缴存职工告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要深入单位、社区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发挥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的宣传员作用。公开曝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引导缴存职工依法合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高铁站周边区域合理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8-05-14 点击:202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高铁站周边区域合理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与铁路总公司、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纵横联动,认真总结和梳理高铁车站周边开发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规范纠偏,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 中国证监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4-26 点击:162次

    中国证监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先选择专业化、机构化或具有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的租赁住房建设或运营机构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并就其开展租赁住房资产证券化予以政策支持。

  •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日期:2018-04-23 点击:226次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按照全省“一盘棋”统筹的思路,加强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报建和预售管控。各市县在办理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许可和预售许可之前,须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员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员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按照总量控制、稳定市场的原则,进行严格把关。

  •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日期:2018-04-20 点击:223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售房单位应在2018年4月28日(含当日)17:00前将本通知实施前已形成实际交易尚未完成网签备案的商品住房明细及交易证明材料(包括商品住房的认购协议、认购单,购房发票、税控收据、非税控收据和资金支付凭证等)报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日期:2018-04-20 点击:180次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
    日期:2018-04-19 点击:298次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并迁回调京前户籍所在地。对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的不良信息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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