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专栏简介房产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以下旧里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积极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加快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提升旧住房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加快在拆基地收尾平地和出让的进度,继续推进旧区改造征收安置房建设,全力确保房源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的供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2016年第一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按规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应当转交房屋钥匙,并签收房屋交接单、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等资料后,完成预售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
湖北省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总工会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情况,在会同劳动监察或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活动时,可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有条件落实而没有落实的单位要责令整改。
江苏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准确宣传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客观报道房地产去库存进展情况。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大力营造有利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良好氛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新闻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