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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专栏简介

房产政策

  • 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日期:2021-04-29 点击:100次

    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 关于以房抵债的裁判指导意见
    日期:2021-04-26 点击:104次

    关于以房抵债的裁判指导意见关于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应否允许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禁止流质或流押的考虑,不应允许当事人签订此类协议;即便签订了,也应认定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但其性质属于让与担保。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意味着放弃了期限利益,提前进行了清偿。将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让与担保,拟制色彩过于浓厚而不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 “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
    日期:2021-04-24 点击:1658次

    “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日期:2021-02-18 点击:828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2021-01-27 点击:491次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范围内拥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民家庭共同拥有或购买住房的,均应计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数,并根据各自拥有住房的份额,分别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 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
    日期:2020-12-26 点击:152次

    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12月2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
    日期:2020-09-08 点击:115次

    征地由一系列的行为构成,包括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行为。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因为被诉征地行为是可以拆分的,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协议等征地中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受理并作出裁判。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可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立案。

  •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
    日期:2020-05-21 点击:236次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房屋征收民事纠纷法律性、政策性、伦理性强,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全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量上述因素,审慎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会议就当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审判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形成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供全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考。

  • 上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8-07-06 点击:256次

    上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规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交易登记审核,会同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对违反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的意见
    日期:2018-07-02 点击:646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的意见。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对于商业办公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后仍为民用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不再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工业仓储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设工程,且满足相关环评、安评要求,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再行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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