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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热点 >> 热点评析

房屋租赁风险防范对策建议

日期:2023-03-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建议承租方

1. 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签订合同前,应对租赁房屋所有权、租赁房屋的土地性质与租赁房屋性质等先行审查,不可因先前奠定的良好信任与合作基础而听凭出租人单方陈述,而要实际查验相关书面文件,避免因非法转租、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无法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等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继续履行。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的用途与租赁目的,并在涉及证照办理时对出租人义务进行列明,包括需出具的文件或证照、需配合办理的手续等,避免后续因租赁目的不能实现引发责任承担的争议。

2. 充分考量后确定合同条款

对出租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标准文本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充分地风险评估,如针对出租人业态调整的单方决定,应进一步考虑合同继续履行的补偿措施,以及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分担等,避免在自身经营收益损失无法获偿情况下,还需承担大部分违约责任。合同内容既是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解决纠纷的依据。

除原有合同外,双方还可就配合办理营业执照、装修等重要事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如履行出现问题及权利遭到侵害等,有利于提高维权效率。对合同解除后装修残值损失等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计算标准、分担方式等进行约定,避免诉讼过程因司法评估程序耗时过长,损失进一步扩大。

3. 谨慎规划投资和收回房屋行为

对于房屋类投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租代售、改变土地性质的房屋虽然投资成本低,但风险较大,承租后有可能无法实现使用目的或再继续出租仍无法实现预期利益,最终得不偿失。

纠纷发生后应增强维权意识,积极搜集并及时固定己方履约行为和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包括合同及附件、银行汇款凭证、交接凭证、往来信函或电子邮件、送达凭证等,避免或减少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尤其是出租人收回房屋时,即便合同明确约定其有权对房屋内的遗留物品处置,也应做好物品清点、登记及保管,全程留有影像资料或其他视听证据,有条件时聘请公证人员到现场进行物品提存公证为宜,同时要注意保留原始证据。

(二)建议出租方

1. 出租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

出租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天津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对出租经营行为及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租赁行为出现纠纷时的解决作出详细指引,出租方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中对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的约定不应突破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在签订合同中,明确租赁关系终了后的房屋交付要求,如承租人需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后返还、需办理涉案房屋内相关证照的注销手续等。

实践中,房屋交付状态是双方矛盾多发的核心问题,因此租赁双方缔约时可以考虑采用照片、视频等固定涉案房屋出租时的状态,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留存。此外,应慎用开业率标准,避免承诺的开业率未达标,引发承租人解除合同。

2. 遵行诚信经营规则

出租方尤其是以出租为业的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和契约必守精神,严格履约,不应向承租方隐瞒土地使用性质、租赁房屋性质,避免随意变更合同条款或合同主体等。实践中,企业作为出租人往往掌握更多信息,处于优势地位,承租人则相对处于弱势地位。鉴此,出租人应当承担合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1)对于涉案房屋的产权状况、房屋性质和用途等关键信息,应在缔约时如实告知承租人,避免承租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对于重大业态的调整计划,应在合理期限前告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进行经营策略上的调整,及时止损;

(3)对于租赁合同标准文本中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和义务的条款,应在合同中特别载明,并向承租人作明确提示说明。

3. 预先防范经营风险

企业出租时应谨慎评估自身的出租行为及风险,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应当预留一定资金处理租赁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在租赁合同成立后,企业应及时将租赁合同送至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亦是有效合同,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经过备案登记的租赁合同优势在于: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或出租该房屋的,是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有效依据;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面对出租人“一房多租”情况,能够有效维护已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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