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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最高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复函

日期:2012-04-19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945次 [字体: ] 背景色: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此复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请示》


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请示

(2005)苏民二他字第00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鼓楼广发行)与被告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因对南京中院已在另案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是否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产生争议。南京中院具函向我院请示。因该问题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普遍性。我院经研究后,特向贵院请示。

争议的基本情况是,南京中院在审理鼓楼广发行诉泰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鼓楼广发行向南京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泰丰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泰丰+TAIFENG”、“泰丰888”采取保全措施。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并派人前往商标局要求其协助查封上述商标,但遭商标局有关人员拒绝。商标局的理由是:在此之前,上述商标已由南京中院另案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南京中院不属于“其他法院”,故不得再次轮候查封。

我院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中“轮候”的词义,就是“排队”。所谓“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就是按先来后到的顺序对须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根本目的是解决不同的案件中需对同一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的秩序问题。“轮候”的主体只能是不同的案件,而与这些案件是否是由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受理是无关的。因此,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既应适用于其他法院的轮候查封,也同样应适用于同一法院在其他案件中的轮候查封。商标局应当协助南京中院办理对泰丰公司两个商标的轮候查封。

上述意见当否,请书面批复。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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