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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解读《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

日期:2018-06-25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29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住建委解读《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题:直管公房谁来管理?核心区平房如何腾退?腾退房屋怎么处置?——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
  
新华社记者孔祥鑫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其中重点对加强直管公房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积极推动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腾退和修缮提出了具体办法。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文件的出台,处理好首都核心功能疏解和历史风貌保护的关系,积极探索直管公房资源整合途径和管理模式,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加大老城整体保护力度,进一步改善老城居民群众的居住环境。
  
明晰市、区直管公房管理主体职责
  
意见提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直管公房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与协调监督、年度修缮计划备案、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制(修)订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市属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区政府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区域内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信息统计等工作,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区属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北京市直管公房现行管理模式为市属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由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区属直管公房由区政府指定的单位管理。经过多次机构改革,市、区两级公房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着职能弱化、职权不明等问题。规范管理的前提是职责明晰,因此文件首先对市、区直管公房管理主体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内容。
  
意见提出,严禁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对此,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文件对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进行了界定,进一步解释为承租人本人、配偶、子女三方中必须至少有一人在承租的直管公房内居住。
  
北京市将加大违规转租转借检查力度,充分利用承租人身份智能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和日常巡查、举报核实等渠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违规转租转借行为首次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规劝、纠正;对拒不改正或规劝整改两次后仍违规转租、转借的,可依照合同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有序推进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腾退
  
意见提出,鼓励承租人自愿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承租人申请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并由经营管理单位收回的,经营管理单位适当给予承租人货币补偿。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可以申请购买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或承租公租房,符合条件的优先配售配租。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政策突出居民自愿申请,没有强制性;坚持政府主导实施,与以往的市场开发模式相比,实施主体由企业变成了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与住房保障政策有效对接,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优先配售配租。
  
此外,政策强调有序腾退。区政府要结合申请腾退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外迁房源数量、资金保障计划等情况,合理统筹安排腾退工作计划。
  
意见提出,鼓励通过平移置换实施整院腾退。东城、西城区政府制定鼓励承租人平移置换到其他院落直管公房居住的相关政策,实施整院腾退和修复。
  
对此,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现整院腾退有利于更好地实施恢复性修建工作,更好地保护传统四合院和老城肌理。同时,考虑到有些居民在老城院落居住了一辈子,存在故土难离、留住乡愁的心情。区政府可以与这部分承租人协商,平移置换到其他修缮工作完成的房屋居住,改善其居住环境。
  
建立恢复性修建机制
  
意见提出,对完成腾退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恢复胡同四合院原有布局,拆除违法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具备条件的房屋或院落,依据保护规划及相关导则,经批准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杜绝私挖乱建。经营管理单位要在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进行合理经营利用。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老城四合院中,仍存在由居民私自搭建的厨房、卧室、储藏间和自行车棚等,还有些居民违反政策法规,私挖乱建地下室。这些私搭乱建不仅使四合院拥挤杂乱不堪,更带来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威胁到合法房屋的住用安全。建立恢复性修建机制就是要按照规划要求,恢复传统四合院的历史面貌,完善相关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
  
意见提出,对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的,可由区政府直接配租公租房。
  
对此,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平房院落中还存在的居民自建房屋既不合乎四合院传统风貌,也不符合规划要求。该条政策是面向居住在自建房内居民的鼓励措施,自愿提出腾退要求的居民,可按照意见提出的条件腾退自建房,解决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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