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1-9-9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由征收双方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 被征收人以自有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
(1)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净利润,按征收时上一年度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净利润根据损益表确定,没有损益表的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2)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
(3)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偿。员工生活补助标准按北京市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当评估计算出的补偿金额低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用于出租获得的租金收益时,按照停产停业期间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租金收益标准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承租非住宅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地产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
(1)房地产月租金是指承租单位或个人以月为周期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的租金。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已经支付给被征收人租金的,可以获得承租房地产租金补偿;未支付租金的,承租房地产租金补偿归被征收人所有。
(2)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能够获取的净利润,按征收时上一年度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净利润根据损益表确定,没有损益表的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
(4)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偿。员工生活补助标准按北京市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第七条 被征收人、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反映净利润和员工数量等有效会计凭证的,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中不计净利润和员工生活补助。
第八条 停产停业补偿期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本办法所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参考表评估确定。
第九条 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至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被征收人对一次性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或者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