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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

日期:2017-08-26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7-2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2 〕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为加强房屋登记人员的管理,发挥房屋登记人员在房屋登记中的作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现制定《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登记人员的管理,发挥房屋登记人员在房屋登记中的作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 2012]1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登记人员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对通过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书的,要做好房屋登记相关岗位(职务)聘任、薪酬待遇衔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人员,是指在房屋登记中从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质量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利用及其他登记岗位的人员,分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房屋登记官)和房屋登记员(房屋登记官助理)。

第四条 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是《房屋登记办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培训考核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进行。未取得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五条 房屋登记员培训考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实施,参照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房屋登记员考核合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与房屋登记有关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可受聘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登记员培训考核报名条件:

(一)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从事房屋登记辅助工作2年以上;

(三)工作中无重大过错。

第七条 房屋登记员培训考试

房屋登记员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培分开,逐步推行全省统一组织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努力提高考核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师资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师资资格人员承担。考试内容包括: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两部分。房地产登记制度与政策主要有房地产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制度和技术规程等内容。房地产登记实务与案例主要有房地产登记实际操作、房地产登记案例分析等内容。

考试试题从省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试试题库中抽取,考试形式为上机考试。

第八条 房屋登记员的权利

(一)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相应职权;

(二)在规定范围内办理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三)对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退件权;

(四) 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九条 房屋登记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及有关标准;

(三)遵守房屋登记职业道德规范;

(四)房屋登记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义务;

(五)合理审慎审查及注意义务;

(六)保守房屋登记信息秘密义务。

第十条 房屋登记人员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故意损坏及毁损。

第十一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挂牌上岗,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二条 房屋登记人员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一)受聘房屋登记机部门依法终止的;

(二)受聘房屋登记部门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调离房屋登记有关岗位的;

(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三条 各房屋登记机构应完善岗位培训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岗位培训与岗位(职务)聘任、业绩考核、薪酬待遇等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加大培训投入,落实培训经费,保障培训时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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