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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26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2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8-29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管征〔2012〕28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屋征收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29日

《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证

本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时,应当佩戴《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工作证分为黄色和蓝色两种。房屋征收管理人员为黄色工作证,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为蓝色工作证。

工作证上印有唯一编号。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可根据工作证编号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网站(www.shfg.gov.cn)进行查询。

各区(县)委派干部协助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时,应当佩戴《上海市房屋征收工作证(协助)》(以下简称“工作证(协助)”)。工作证(协助)为红色。

持有工作证(协助)的人员不得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组织管理

市房管局负责工作证的制作和网上公示,具体工作由上海市房管行业岗位考核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考评中心”)承担。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工作证的发放、维护和补办管理。

三、申领与发放

(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根据房屋征收培训考核的合格人员名单,按要求收集合格人员的数码照片,并统一报送区(县)房管局。

(二)区(县)房管局汇总本辖区各房屋征收事务所内的合格人员名单及数码照片后,统一报送考评中心申领工作证。

(三)考评中心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证的制作,并由区(县)房管局统一领取。

(四)区(县)房管局领取工作证后,统一发放至区(县)所属各房屋征收事务所。

四、信息与维护

区(县)房管局发放工作证前,应当在房屋征收信息系统进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工作证及相关信息的登记。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本区(县)房屋征收事务所之间进行工作变动的,经原房屋征收事务所同意后报区(县)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应当在房屋征收信息系统进行工作变动信息的登记。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工作变动至其他区(县)房屋征收事务所的,经原房屋征收事务所同意后报双方区(县)房管局,由双方区(县)房管局在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分别进行工作变动信息的登记。

工作证相关信息因补办等原因产生变动的,区(县)房管局应当在房屋征收信息系统进行工作证补办等变动信息的登记。

五、遗失与补办

工作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严禁出借、抵押、换用、盗用。工作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补办,并交工本费。

(一)工作证遗失的,由持证人在房地人才网(www.fdrc.com.cn)刊登工作证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自刊登之日起满15个工作日。

(二)工作证遗失或损坏的,由持证人所在房屋征收事务所向区(县)房管局提出补办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持证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符合要求的持证人数码照片。工作证损坏的,还应当提交原工作证。

(三)区(县)房管局汇总申请材料后,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统一报送考评中心进行集中办理。

(四)考评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工作证的制作,并由区(县)房管局统一领取。

(五)区(县)房管局领取工作证后,统一发放至区(县)所属各房屋征收事务所。

因遗失或损坏补办工作证的,其编号不变。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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