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家庭因离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11-18
京住使字[2013]154号
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区《关于已配售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能否进行产权变更的请示》(怀建文[2013]2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因夫妻离婚需办理转移登记的,双方可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夫妻离婚涉及的房屋转移登记。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特此回复。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