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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法律意见专业务实 盈科律师参加北京重大PPP项目评审

日期:2016-11-03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416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6年10月26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闫拥军律师受北京市财政局邀请,作为北京财政局PPP专家库法律专家参加北京市两个重大PPP项目评审。在PPP项目专题审议会议中,闫律师主要从PPP项目合同主体、项目用地、法律变更、合同提前终止四个方面提出法律意见和初步解决方案。

一、PPP项目合作合同主体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 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PPP项目招标确定社会资本后,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签订PPP 项目合作合同,由SPV公司操作具体PPP项目。但在签署PPP项目合作合同时,项目公司尚不存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同主体中不应增加SPV公司;SPV公司成立以后,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重新签署协议的方式将原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转移给SPV公司。

二、项目用地方式

在PPP项目合同中没有明确项目用地的方式,如划拨、出让、租赁土地等,项目用地是整个项目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对PPP后续的立项、融资等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项目用地方式和费用应该在PPP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三、法律变更

PPP项目合同中约定法律变更适用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而合同中对约定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将延长PPP项目合同时间或给予政府补贴。闫律师认为PPP项目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履行期长达20年之久,法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出现法律变更,就涉及到延长合同时间或增加政府补贴,这样风险分配的约定可能造成双方谈判成本及发生推诿扯皮事件概率的增加,不利于项目的长久发展。

四、合同提前终止

PPP 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如合同提前终止,由政府方对社会资本进行补偿,而未约定如因社会组织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社会资本如何赔偿政府的问题。在合同中仅存在政府方在提前终止情形下的违约责任,显然有违合同的公平性。闫律师认为对于由一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必然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合同中应约定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闫拥军律师在本次评审提出了专业的法律见解,作为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牵头组成地产律师团队,旗下聚集了一大批精通国内法律法规政策、熟悉地产法律事务的法学专业人才。这一团队长期致力于地产、基础设施、PPP、金融等法律服务领域,其中闫拥军、曹婷婷、吕艳艳等人近年来为各大PPP项目提供专项服务,具有深厚的PPP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战经验。该团队以最佳实务的方案、精辟独到的见解,采取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和方法,以最高水准的职业操守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实现商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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