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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以风水不佳为由退房,可否被支持

日期:2012-03-1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二手房律师 阅读:337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卓先生夫妇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买了一套别墅,并签订了购房协议,全款买房,也办理了过户手续。可是,谁知当他们搬进去之后,卓先生自邻居口中得知,该房屋年前曾发生过凶杀案,屋主难以自行出售,最后才委请中介公司出售的。一直都没人愿意买,为了能尽快卖出去,中介公司隐瞒了实情。卓先生夫妇觉得钱花得很冤枉,竟然买到一间“凶宅”。虽然两人不得已在家中开设了佛坛,供奉观音,以求免灾,但是心中一直感觉别扭。卓先生越想越气,实在心有不甘,就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屋还钱,并赔偿精神损害5000元。中介公司认为,买房过程都是依照法定程序走的,房屋的设备构造也没有瑕疵,就交易角度而言,自己这方并没有错误,所以拒绝退房。双方争执不下,几次冲突之后,最终走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作为房地产服务方,中介公司对于委托人负有诚实义务。所谓诚实义务,即中介人员应将已知有关委托物件的事项,无论是有利或不利事项,均应诚实告知委托人。中介人员如违反以上诚实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人如知道房屋内发生过非自然死亡的事实,必会降低购买意愿,且该房屋之价值必然将受影响。因此,买受人通过中介人员而买到这类“凶宅”,可否向中介人员及中介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应区分下列情形而论:
(一)如果中介人员明知该房屋是“凶宅”,为赚取中介服务报酬而故意隐瞒事实,那么该中介人员违反了诚实告知义务,应与中介公司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二)如果中介人员不知该房屋是“凶宅”之事实,且该事实非中介人员所能知悉,中介人员对此并无调查义务,那么中介人员与中介公司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买受人买到“凶宅”能否作为物的瑕疵而请求解约退款,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一般将这种“瑕疵”作为个人的心理作用,而不是民法上所谓的瑕疵。因此,以买到“凶宅”为理由要求解约还钱,与民法上物之瑕疵担保之要件不符,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维权指南】
购房者购买房屋,最好在签约前调查房屋是否有类似问题,除非双方在买卖该房屋时,以该房屋是否“凶宅”作为是否成交的买卖条件,否则买到这类“凶宅”,想要退屋还钱,可能难以如愿。这就要求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大件物品,尤其是不动产的时候要进行多方面的考察,不能只听推销方的一面之词,使自身权益受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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