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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

房屋租赁律师谈出租人任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如何维权

日期:2012-03-1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二手房律师 阅读:478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马某因做生意的需要,租赁了王某的一个门面房,跟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合同至2010年8月期满。2009年春节马莱回家过春节,回来以后王某突然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马某在一个星期内腾出租赁房屋。合同上签订的租赁期限是签到2010年8月初,所以马某没有想过这么快找房子,由于是做生意,一个星期内马某也根本不可能找到合适的门面房搬出去。那么,在这样的案例中,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吗?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如果王某在合同尚未到期时,没有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而强制马某搬出,马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有违约金的条款,王某须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马某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王某须赔偿因其违约给马某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应当包括由于临时搬房屋而造成的马某在生意上的损失,比如营业额的损失等。
【维权指南】
在我国的一线城市,外地务工人员很多,房屋租赁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因此,租赁而发生的摩擦和纠纷也很多。
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当按照合法的租赁合同办事,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监督和惩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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