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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

房产继承纠纷之继承的房屋未过户,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2-03-1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二手房律师 阅读:1402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杨父有一处房产,杨父去世后了立下遗嘱,将该处房产留给了小杨,小杨忙于父亲的丧事,对继承的房屋始终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小杨因做生意急需大量现金,就决定将此处房产卖与王某。小杨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也交清了房款,小杨把尚未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子交与王某。那么,小杨将自己继承的尚未过户的房子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小杨的转让行为是无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无须进行过户登记,自继承开始时起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即成为房子的合法所有人,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规定,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如果要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则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
本案中,因为小杨没有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所以他进行的转让行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维权指南】
一般说来,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对房屋拥有使用权、收益权、转让处置权。所以,在自己打官司大全集生活中如果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然后又将其转让给他人,就要及时到房管局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尽量避免发生房子自己在住,但房产处置权不属于自己的尴尬情形。而且,在这种尴尬的情形下,也很容易发生纠纷。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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